一、外籍华人在华收养子女,是否需要亲自来华办理?
外籍华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二、外籍华人来华收养是否需要订立书面协议?
外籍华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登记机构收存一份。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三、外籍华人作为收养人一次能领养几个中国儿童?
外籍华人作为收养人一次在中国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被收养人是双胞胎或生活在同一福利机构的兄弟姐妹除外)。 在华已经收养了一名子女的外籍收养人如果还想再收养中国儿童,原则上应在第一次收养一年后,再提出收养申请并重新提交证明材料。
四、对已有子女的外籍收养人收养中国儿童有何限制?
中国收养中心优先安排没有孩子或只有一至二个孩子的家庭收养子女。对于已有五个以上(含五个)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外国收养家庭,中国收养中心一般不再安排其在华收养子女。
小编总结:涉外收养所适用的法律除了1992年4月1日实施、1998年11月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还有民政部于1995年5月25日颁布实施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