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我和男方想要离婚男方不同意,他有三个孩子前两个都是他和前任的,起诉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我和男方想要离婚男方不同意,他有三个孩子前两个都是他和前任的,我和他有一个女孩现在两岁2014年领的结婚证,他不正干我们经常吵架现在感情破裂想要离婚可是他死活不同意,我想问下这样情况该怎么办,我们分开只有两个月还没有起诉,如果起诉多长时间能判离孩子又应该给判给谁,双方没有财产纠纷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第一次起诉可以判离,那么一般两三个月就好,如果第一次没有判离,那要再等六个月去起诉,第二次起诉肯定会判离,这种情况孩子抚养权肯定归你的
离婚子女归属如何确定?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四)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