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姻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姻亲的当事人之间是没有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的。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才能够享受到继子女的赡养和扶助。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再婚,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现象。老年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离婚或再婚,婚姻自由的权利老年人同样享有,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或者干涉老年人行使上述权利。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能干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终止。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经违反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婚姻法》第30条的规定。当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法院根据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子女给付。如子女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子女的财产。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履行抚养义务作为享受赡养义务的前提,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以期对上述问题有更深刻的理解
四子女不满老父再婚
不履赡养义务被起诉
2010年,宋某的妻子去世。其间,宋某的四个子女均不同意其再婚。2011年,宋某执意再婚,从而引发家庭矛盾,其四个子女随后声明放弃对父亲财产的继承,并拒绝看望宋某。后宋某的第二任妻子病故,其四个子女对他不管不问。
无奈,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四个子女对他进行赡养,并定期回家探望。四被告共同答辩称。“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只有无独立谋生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才能要求他人赡养。目前,父亲身体状况良好,既有高额退休金,又有医疗保障,他与母亲的存款及母亲去世后的补贴均由其保管,我们也早已声明放弃对父亲财产的继承,故不需要我们进行赡养。”
随后,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经法官释法,四被告在了解了法律规定及老年人心理特点的前提下,理解了父亲。宋某与四个子女坦陈心扉,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评析:
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变化而终止。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的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婚姻法》第30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子女也不能通过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但是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无效。
在此,法官建议:老年人在遇到再婚等重大问题时,宜与子女公开、透明的商量,将自己的意见想法与子女多沟通,子女亦应在精神层面上对父母予以关注。
网友咨询一:未登记的再婚老人的赡养双方子女如何履行?
我母亲过世的早,没几年时间父亲就在外面和其他的女人过起了日子,由于我们做子女的反对,他们一直没领结婚证,请问这样的关系我们还需要进行赡养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未登记的婚姻严格说来就是不合法的婚姻,所以在婚姻家庭问题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法院是不会受理此类案件的,至于赡养,那是孩子赡养老人的问题,也只能依法执行,有各自的子女尽赡养责任,其他子女没有法律责任,只有道德责任。如果老人羊孩子,那叫抚养。
网友咨询二:再婚后,一方子女对另一方老人有赡养义务吗?
甲与乙再婚,甲去逝后,乙的经济能力不好,请问,甲的儿子对已有赡养义务吗,乙对甲的儿子没有抚养过。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 27 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同时,《婚姻法》第21条明确:“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网友咨询三:老人因为再婚,子女就可以拒绝赡养吗?
老人因为妻子过世了,自己经常生病没人照管;经过老年协会的朋友介绍与一农妇结婚,从此两个儿子与一女就拒绝再照管老人。15年来一直由女方的子女来照顾老人。现在,老人的儿子与女儿却经常来纠缠,要分老人几十平米的房产.请问,这件事情该怎么处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老人立了遗嘱,就按照老人自己的意愿来分配自己的财产。如果老人没有立遗嘱,是法定继承的话,不赡养父母的子女是可以少分或者是不分给其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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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能干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终止。再婚家庭赡养老人的规定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再婚家庭赡养老人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