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金湖县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和金湖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有点火,起因是县法院给县民政局的一封司法建议书,甚至此建议书还登上了《人民法院报》。该建议书的主要内容是,近两年来,金湖县法院受理了26件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又因财产分割不明、不清、不当而发生的纠纷。究其原因,无非是由离婚协议的不规范导致的事实难以认定,由此也增加了法院的审理难度,陷入一个又一个的罗生门。为节约诉讼资源,县法院向县民政局列举了三大协议不严谨、不合规的问题,并给出司法建议:离婚双方应提供财产证据,民政局应对财产权属证明进行审查,并留存证据……县民政局虚心谨慎地给出了答复,称:造成以上结果是因为我局工作人员把关不严,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欠缺,还请原谅,之后我们有不清楚的,随时联系贵院。
看到这里笔者就笑了,比起两年26件离婚协议,公证员所接触的此类离婚协议,那就可称为“海量”了;而比起“不严谨、不合规”,公证员接触的一些协议,简直就可以用“好随意”和“很奇葩”来形容,而更多不严谨、不合规,并不是民政局的问题,也不仅仅是离婚双方的问题。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结婚是件大事,离婚也不是小事,就让我们数数那些“随意而奇葩”的离婚协议。
一、全无型。婚姻关系包含两层最重要的关系——人身和财产。离婚协议一般来讲必须对婚姻关系期间所形成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和划分。大多数民政局现在提供了离婚协议框架,可有的夫妻的离婚协议什么内容都没有,协议内容堪称全无:某某与某某双方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如下第一条,财产分割:无共同财产分割;第二条,子女抚养:无共同子女;第三条,债务分割:无债务;第四条,其他:无。看到这样的协议,真有点多此一举的感觉。“无共同财产分割”,是说无财产还是无共同财产,还是有共同财产现在无需分割?什么都没有,什么都不需分割,什么都不说,领结婚证难道是“玩一下”?
二、全归型。有一类离婚协议,完全是一边倒,就是通常所谓的“净身出户”。净身的原因也许千奇百怪,但归结到底无外乎净身一方“有过错”,但是如何“净身”,协议约定却出奇地简单,就好比是吵架时一方怒火正旺,一方息事宁人而作出的承诺。双方协议离婚,第一条,财产分割:全部财产归女方;第二条,子女抚养: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XXX元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第三条,债务分割:全部债务归男方。结果是分了也白分!全部财产指的是什么?你知我不知,你们之外谁也不知。全部债务归男方?别忘了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全分型。话说结婚并不是两个人的结合,而是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的结合,正因如此,离婚时双方共同财产的界限更要划分清楚。然而笔者见过的离婚协议中,全分型是很常见的,且几乎都是将涉及第三人的财产或权利一并进行了分割:夫妻名下坐落于某处的房屋分割归女儿所有;女方和父母共有的某某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XX万元,双方相互协助完成过户手续;男方名下公司分归女方所有,而不管公司有没有其他股东。殊不知,离婚财产本只是夫妻之间分割,分给子女实质是一种赠与,而直接分父母名下的房产给对方,实质是种无权处分。
四、不分型。不分型式是最奇葩、最随意的,有离婚的形式,却没有离婚分割的实质,笔者见过一份离婚协议,财产归两人共有,若出租租金平分,出售后钱款平分,孩子二人共同抚养,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看似十分和谐无争,实则为此后的将要遇到的分割留下了层层隐患。当然,虚假离婚不在我的讨论范围。
五、哑谜型。哑谜型离婚协议或许是最常见的,以上四种类型里面都有它的踪影,总结起来就是指代不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孩子谁抚养跟谁姓,某某小区的房屋归女方,某某单位分房归男方。看起来似乎很合理很明确,在夫妻双方看来可能没有什么可争议的,实际上就是在离婚协议的对外使用上设置了一层迷雾,外人看来就有得头痛,比如房产部门、工商部门等等。
太多离婚的夫妻二人认为分割协议写了,自然就有用有效了,其实不然,而比起协议的奇葩,对协议的后续履行认识不足,才更可怕。常见的未履行协议如下:
一、分割财产不变更登记。即使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已对财产明确分割,但仍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很多夫妻忽视了这个问题,直到财产需要进行再次让与或者处分,才发现并未变更登记,特别是房屋。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还有第三十一条规定,即使是经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取得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总之,达成离婚协议后,应尽快完成各项不动产的变更登记和动产的交付。
网友咨询:我已离婚,但离婚时离婚协议书没有写清楚宅基地归谁所
我已离婚,但离婚时离婚协议书没有写清楚宅基地归谁所有,请问在离婚后能再要求分割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不能买卖及转让。离婚后只能要求再分割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房屋建造的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谁出资修建等因素,都要影响房屋的权属。
二、协议往东,实际往西。离婚协议达成时,双方有可能接受了方案A,但经过一段时间冷静思考,有一方或者双方又反悔了,口头进行了协商,然后就进行了变更。因为原协议没有履行,后协议没有依据,结果就成了纠纷死结。如果这样的纠纷再卷入了继承关系中,那简直就成了两个家庭的噩梦。所以,离婚协议慎重签署,签署之后务必好好履行。
三、离婚分割财产给第三人。夫妻离婚,尤其有未成年子女的,常常会出现将财产分割给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更有甚者,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财产如何给兄弟姐妹或者一方去世后,财产留给子女;一方如果再婚,房屋应归属对方。殊不知,财产分割本是在两人之间进行,涉及他人的财产分割实际应视为一种赠与。动产交付即完成物权变更,而房屋等经如此的财产分割,变更登记时面临税收,该受赠财产将来由第三人处分甚至又带来了巨大的税收负担。
四、说不清道不明的子女抚养。除了财产的分割纠纷和隐患,更易被人忽视的其实还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抚养、监护和探视权,在离婚的夫妻双方之间,本来就是含混的。财产是静态的,孩子却是鲜活的,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夹杂着更多的爱恨情仇,永远都是剪不断理还乱。
回到本文的开始,县法院给县民政局的司法建议立意高、角度好,体贴民生,符合实际,但怎奈事实是,法院都断不清理不明的离婚财产纠纷,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登记员仅靠短时间的学习和培训就能解决?在婚姻登记这个公法介入私法进行社会管理的领域,一句建立机制、培养人员、提高知识水平,并不能全面解决状况百出的离婚纠纷,而需要通过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来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实际,即通过法制的力量、市场的力量、社会的力量和人民的力量,实现法治、德治、共治、自治,实现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民主化。毫无疑问的,这一过程中,“专于法律精于家事”的公证员是重要的参与者。预防纠纷、化解矛盾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在离婚登记之前,客观、平和地给予离婚双方专业的建议,理清财产的分割事宜,提高离婚协议的质量,避免协议瑕疵、缺陷给离婚的双方及家庭带来二次伤害,是公证参与离婚协议订立的好契机,更是顺应社会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一环。
小编结语:结婚是一纸契约,是为了承诺一辈子,而离婚,何尝不是另一种契约,只不过是没有结果的承诺罢了。在这个离婚率与物质富裕度齐飞的年代里,人们好像失去了对于婚姻的敬畏,整日上演着闪婚又闪离的悲剧,更让人悲从中来的是,这些婚姻失败的可怜人还未曾认识到离婚协议的重要性,在不久的将来可能受到失败婚姻的二次伤害,悲剧并没有真正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