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我们已经分居两年多了,我想离婚
我们已经分居两年多了,我想离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长期分居确实对于双方都很不利, 尽快起诉 解除婚姻关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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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胡英与孙华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于2008年7月3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初期,夫妻恩爱,但是随着儿子的出生,夫妻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口角,有时男方孙华甚至大打出手。而此时孙华所在公司正好安排其去美国任职,遂孙华于2011年6月离家出国工作。2014年5月10日,胡英向孙华提出协议离婚,孙华不同意。无奈之下,胡英于2014年11月12日以夫妻二人分居超过两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
律师分析
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除夫妻关系的离婚方式。诉讼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对于是否离婚、子女和财产问题均无法达到一致意见的情形下,一方到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的离婚方式。当然,针对诉讼离婚方式,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夫妻双方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具备上述列举的五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夫妻双方离婚。
也就是说,如果不具备上述五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是依法不能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但如果夫妻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离婚的,仅就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不在此限。
3、夫妻双方连续分居满两年是不能自动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为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其中,夫妻双方分居的前提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其次,分居的时间必须是连续满两年。当然,即使符合以上两个要素即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也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或者是协议离婚。也就是说,分居满二年只是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方面,是人民法院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法定依据之一,最后的认定还需要结合证据进行综合的判断。
法院审理
结合本案,胡英与孙华就离婚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但是,人民法院是否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关键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离婚的法定情形。而胡英与孙华夫妻分居的原因恰恰是因为孙华外出工作,并非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故人民法院依法是不能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