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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一方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如果军人配偶不同意离婚应该如何解决?

核心提示: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军人配偶为地方人员,该军人所在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那么,军人一方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如果军人配偶不同意离婚应该如何解决?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特殊财产确定归属如下:

一、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

三、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

四、既不属于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优待金、死亡抚恤金。

如果军人配偶不同意离婚应该如何解决?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  如果军人配偶不同意离婚应该如何解决  军人特殊财产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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