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二、收养公证的内容有哪些
1、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2、送养人的基本情况。
3、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4、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与收养人结婚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5、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继父或者继母,所以公证书证词中还应该注明他们何时何地登记结婚,即对他们的婚姻状况进行说明。
6、收养人与送养人(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商定的结果。
7、十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意见。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的确定,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通过公证确定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9、是否更改姓名。
10、送养人已经死亡,应该将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和死亡时间注明。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