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中应注意什么?
据国务院侨办国外司向我司反映,最近日本东京华侨总会和一些华侨在办理国外华侨去世,国内亲属继承遗产的公证中遇到很多问题,对此意见很大。现就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重申如下。
1、国内继承人继承国外亲属的遗产,可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继承权证明或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无需要求将国内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先汇回国内,才为其出具有关公证书。
2、国内继承人分散居住在各地的,在申请办理有关公证事项时,应按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
3、国内继承人在办理有关继承公证事项时,一般待遗产调回后,公证处按比例收取公证费。如果继承人出境办理继承事宜,为保证收取公证费,可请申请人提交一份保证在遗产调回国内后照章缴纳公证费的保证书,作为公证处日后向其收取公证费的凭证。
4、如果国内继承人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公证处无需要求当事人提供遗产数额、产权证等,更无需要求当事人先把应继份额调回国内后再给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5、办理涉外遗产继承公证涉及到有关国家法律,情况复杂,请各公证处注意加强与中国银行分行和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密切配合,并注意加强请示汇报。
二、涉外继承公证如何审查?
根据《公证法》第二条规定,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应当贯穿于公证办理过程始终。遗嘱公证过程中,应当审查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继承权公证过程中,除了应当对继承相关客观事实予以核实外,同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对继承人的继承权予以确认。目前我国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对继承公证的合法性审查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合法性审查具有重要意义。
1、从《公证法》的规定来看,公证中对继承进行合法性审查是我国公证机构的法定职责。《公证法》关于合法性审查的要求规定在总则中,意味着在办理任何公证事项时,公证机构均有义务审查其合法性,在继承公证过程中进行合法性审查自然也是公证机构职责所系。
2、从我国公证制度的设计来看,公证中对继承进行合法性审查是我国公证机构的应有职能。我国法律制度长期受前苏联影响,在公证法律制度上主要体现为行政色彩浓厚,公证机构作为行政部门存在并执行国家证明权。此时的公证结果类似于行政裁决,公证机构自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公证机构行政化色彩逐步淡化。
《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法》第6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
3、从我国现阶段社会需求角度来看,公证中对继承进行合法性审查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社会意义。如上文所述,在实行拉丁公证制度的国家中,公证制度通常被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换言之,公证实质上是一种国家管理社会的特殊方式,即国家以法律授权的方式,授权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律的规定,证明当事人的有关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真实、合法,从而对民商事活动进行适度干预,以预防交易纠纷、降低交易风险、强化社会信用、维护社会稳定。与实行英国公证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强调纠纷事后解决不同,实行拉丁公证制度的国家更注重对纠纷的预防。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公证法》第二条规定,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应当贯穿于公证办理过程始终。遗嘱公证过程中,应当审查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