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我妹妹他们要离婚!男的什么都不做,也不会说话,游手好闲,还亏损了几几十万,我们不想让我妹妹吃亏,他们家也没什么财产,就是老家有个房子,我妹妹该怎么起诉他们家!
我妹妹他们要离婚!男的什么都不做,也不会说话,游手好闲,还亏损了几十万!前段时间因为夫妻关系不合,他们两人决定离婚,我们劝也劝过,没办法他们要离婚,娘家带孩子这么久,也补贴了他们家,现在他们要离婚,我们不想让我妹妹吃亏,他们家也没什么财产,就是老家有个房子,我妹妹该怎么起诉他们家!
婚姻帮律师解答:
老家的房子,是你妹夫或妹妹的名字,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亏损几十万如果是住生意造成的,你妹妹要分担一部分。小孩子如判给你妹妹,你妹夫要承担抚养费。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起诉状,到男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一、新婚姻法,不离婚能分财产吗,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根据以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分割是以离婚为目的的。不离婚的,不能分割夫妻财产。但是,由于婚外情的增加,一些有婚外情的人将夫妻财产赠送给心仪的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难题,规定有以上行为的,可以起诉分割夫妻财产而不用离婚。
二、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项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四、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五、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六、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