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定继承时,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及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姻亲、血缘等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那么遗产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以下人员:
1、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
(1)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2)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死亡,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能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因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有着更亲近的血缘关系和更为密切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他们的继承权将依法首先得到保护。
网友咨询一、继承法第二顺序人继承
没有遗嘱 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5人 去世3人 去世3人的儿女有权代位继承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无权继承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
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对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因此第二顺序继承中不可能出现代位继承的情形。
简单的说,作为法定继承,侄儿没有资格继承舅舅的遗产。
网友咨询二、有第三顺序继承人吗?
父母的房产.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也不在了。有第三顺序继承人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按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三顺序继承人。2、但是要注意有代位继承。即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举例:第一顺序都不在了,但有孙子女、外孙子女,那么孙子女、外孙子女就可以代位第一顺序,也就轮不到第二顺序。3、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网友咨询三、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怎么办?
我的姑姑已无子女又无兄弟姐妹,她百年后,侄男甥女是否可继承遗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如果留有遗嘱指定由他的叔父和姨继承的话,可以继承,否则不能继承。
2、因为他们都不是继承法所规定的合法继承人。
3、代位继承只存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死亡,并且只能是晚辈直系血亲。
二、出嫁的女儿还能继承遗产吗
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10条还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由上可知,国家法律对子女的继承权是作了同等规定的,并没有以性别不同而加以区别对待,因此女儿与儿子的权利是一样的,出嫁女与己结婚的兄弟一样,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应受到歧视,更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如果兄弟阻止已出嫁的姐妹继承父母遗产,提出的理由是姐妹对父母没有尽赡养义务,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根据上述遗产分配的原则,如属父母本身不需要子女赡养,或是女儿生活困难无力赡养父母,是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其继承权的。
按照《继承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只是在份额上可以少给。兄弟长期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如果在父母需要赡养,而出嫁女有能力而未赡养的,也可以不分给其遗产。
看过上述法律知识后,我们来看一则案例,看这一问题再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解决的:
出嫁的女儿还能继承遗产吗
【案情介绍】
2005年,某法院审结一起女儿状告自己老父亲引发的确认遗嘱效力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女儿所持有的其弟书写的遗嘱合法有效,并责令被告女儿的父亲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与原告系父女关系,76岁的被告也就是父亲是广州一公司退休职工。父亲与其妻生有三个子女,其长女为原告。2004年10月20日,其长子因病前往医院治疗。同年11月17日,其长子书写遗书一份交给姐姐(原告),该遗书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姐姐,并自愿将其本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姐姐。遗嘱书写过程中,前两行为蓝色圆珠笔书写,后改用黑色水笔写完。 2004年12月2日,长子病逝。原告女儿及被告父亲父女二人共同料理了死者的后事。事后,原、被告双方在死者遗产处理问题上产生分歧。为此,原告女儿向法院状告父亲,请求法院确认其弟所写遗书的效力。
另查明,被告父亲的妻子和次子早已去世,长子无子女,次子有一在校读书的儿子。
【法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女儿诉称,我大弟生前立有遗嘱一份,明确其遗产全部归我继承,但我父亲却拒绝承认该遗嘱的法律效力,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
被告父亲辩称,我并不清楚我大儿子生前写遗嘱的事,尽管我大儿子死后无子女,但我次子仍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儿子,是我家的孙子,死者的遗产是我家的,即使大儿子无子女继承也应由其侄子继承,已出嫁的姑娘依照习俗不应再享有继承权;同时,该遗嘱既是两种笔墨书写又有涂改现象,故请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农村习俗与法律相冲突时,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律规定。本案死者在自知其不久于人世时,书写遗嘱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原告,并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原告,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该遗书虽有涂改,但无相反意思表示,故不影响遗书的效力;因而,应依法确认死者所写遗书合法有效。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遗嘱继承的成立条件问题。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它指的是被继承人依照规定在生前用书面或口授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如何处分,遗产由哪些人继承,各人继承多少等问题所作的嘱咐,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遗嘱进行继承。立遗嘱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继承财产的人叫遗嘱继承人。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体现了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死后的继承应照其遗嘱办,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
哪些人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因此,遗嘱继承人是有一个特定范围的,这范围就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这是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一个重要区别。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如果上述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遗嘱接受财产的,只能按照遗赠处理。
从本案的情况看,原告女儿系死者的姐姐,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其具备遗嘱继承的身份。死者所写书面遗嘱符合遗嘱成立的四个条件,且不存在全部或部分无效情形,故依法应确认遗嘱的效力。被告父亲以当地农村习俗为由,要求死者遗产由其孙子(死者侄子)继承的想法,与法无据,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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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二顺序的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针对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言。此外,出嫁的女儿对父母的遗产也是有继承权的,不因出嫁而丧失继承权。关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及出嫁女儿的继承权问题就介绍到这合理,更多继承人范围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