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妻子贷款开店做生意,经营收入由她自己支配,如果离婚债务如何分割
我和妻子于2006年登记结婚,现已有了一个7岁的孩子,我们共有住房一套,小车一辆。我是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妻子于2012年9月起开始贷款开店做生意。妻子现在的名下有门面房一间,价值35万元左右,是她单独所有,我在公证处公证过自愿放弃共有权的。因我们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了,如果我们现在协议离婚,我向律师咨询如下问题: 1、妻子用我们的共有住房作抵押,在银行贷有14万元的款做生意,经营收入由她自己支配,当时我作为配偶也是在银行签了字的,目前还有几万元没有偿还。如果妻子说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由她偿还这几万元,但是我担心她万一不偿还,请问我要给他偿还吗? 2、妻子又用她名义下的门面房(她独自所有)作抵押,在另外一所银行贷有30万元的款,用于与朋友在别的城市合伙做生意,经营收入由她自己支配。当时在银行贷款时,还附了我的工资本复印件,我作为配偶也是签了字的。如果妻子说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由她偿还这30万元,但是我担心她万一不偿还,请问我要给他偿还吗?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您们夫妻两次向银行贷款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您们俩之间的债务偿还协议只对夫妻二人有效,不能对抗银行向您们夫妻二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2、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
【相关知识介绍】
一、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实皆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这更符合公平负担的原则。对于债权人来说,如何来证明债务人婚前所欠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是比较困难的。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转化的类型主要有: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子,该房子共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生活的。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关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二、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任何一方应负连带责任。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的财产为各自所有的约定。
三、离婚后或配偶死亡后,原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夫妻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后,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生存的一方或离婚后的其中一方人负连带责任,而不论财产是否已经分割完毕。其中一方承担债务后,可以在另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另一方追偿。在实际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偿权又要受到夫妻财产制度和遗产继承制度的限制和制约。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应当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可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清偿,如一方的婚前财产等个人财产。
(3)无论是实行约定财产制还是法定财产制,生存一方求偿权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继承人自愿偿还外,生存一方的求偿权将不能实现。
小编结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