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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指哪些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何分割遗产?

核心提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上有优先权,所以确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尤为重要,那么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第一顺序继承人又如何分割遗产呢?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解答,更多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法定继承的血缘性很强,继承人的范围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亲缘关系上与被继承人更近,所以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

(1)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3、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

(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7、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更好的理解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

【案情介绍】

陈某在弥留之际,叫来二个儿子陈乙和陈甲和二个媳妇、5岁的长孙及族老黄某6人在场,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遗产10万元和4间房屋由二个儿子和长孙共同继承,因为按传统观念,长孙当晚儿享受继承遗产同等的份额,言毕死亡。后陈乙不服诉至法院,认为其5岁的侄儿不应与其同等继承父亲的遗产。后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陈某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陈某的遗产应由他的两个儿子共同继承,即每人分得现金5万元和二间房屋。

对此,一些人不理解,为什么陈某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呢?为什么长孙没有继承爷爷财产的权利?

【律师说法】

1、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厉害关系的人。据此,本案只有黄某可以作为见证人,不符合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所以该口头遗嘱无效。

2、我国遗产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设立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遗产继承应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据此本案应采取法定继承的方式。我国《继承法》依据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确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该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

案有第一继承人陈乙和陈甲,因此陈某的财产应由陈乙和陈甲共同继承。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二、第一顺序继承人如何分割遗产

1、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权。

网友咨询一、遗产分配比例

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比例中各占多少?

婚姻帮律师解答: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网友咨询二、第一顺序继承人去世,其子女是否能和其他健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

某老人(健在)有三个子女,A, B, C。A在多年前离婚然后去世,留有一女,也就是老人的孙女,D。

现在老人想立遗嘱将房产分配给B和C,并计划公证遗嘱。

老人一旦去世以后,房产更名时还要求做“继承权公证”,请问:在做继承权公证时,孙女D需要在场吗?

我个人认为不需要,因为老人遗嘱中没有提及分配孙女任何财产,况且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孙女只是第三顺序继承人。请问我的判断对吗?

如果我理解不对,也就是需要孙女D在场,她不出现或者主张继承权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孙女D作为A的女儿,在A先于老人去世的前提下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只能继承A的继承份额。

但是,这是建立在老人生前未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继承的程序。

既然,老人在生前所立遗嘱里丝毫未提及A及A的女儿D。只要在老人意识表达清晰,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 所立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那么该遗嘱和D没有任何关系。不过为了避免纠纷,最好对老人所立遗嘱进行公证

如果,老人生前未立下合法有效遗嘱的前提下。那么孙女D可以在老人去世之后,遗产分配进入法定继承分配程序时可以主张权利。因为说了,在老人没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下,孙女D有代位继承权。但是如果有合法有效遗嘱 且未提及分配给D ,那属于老人对于自己财产的合法处置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和D没有任何关系。

网友咨询三、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分别如何分配

听说是如果第一继承人在的话第二继承人就无法继承遗产。

事情是这样的,如果老人将第一继承人定为自己的大儿子,第二继承人是自己的小儿子,那么大儿子在世的话是继承全部遗产,小儿子没有份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小儿子应该有份。

继承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

老人去世后,生前立有遗嘱的,就按遗嘱内容继承;对于生前没有立遗嘱或者还有遗嘱没有处分的财产,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就涉及到继承人的顺序问题。《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 你问的案件中,大儿子和小儿子都属于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果老人生前没有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话,大儿子、小儿子有同样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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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遗产继承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法律问题,不仅仅只有遗产的范围,还包括继承人的范围,尤其是法定继承中的第一继承人顺序尤为重要,因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是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罪亲密的人,关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第一顺序继承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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