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以下为三个裁判文书:
判决书概览
1、《张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霞浦县人民法院,一审(2014)霞民初字第1948号:
原告举证:个人信用报告、收款收据及单据等,证明被告信用卡透支226157元,系用于购置家庭用品,用于家庭开支。
被告质证:“个人信用报告”为复印件,不能证明被告信用卡透支,收款收据及单据不是有效的证据。
法院认为:“个人信用报告”为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收款收据及单据等原告不认可,且未能证明系用信用卡消费,故本院不予采信。
2、《张某某与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一审(2015)港民初字第592号: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有:向亲戚借款40000元,信用卡欠款29414元(平安银行信用卡未还款11534.07元;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未还款10283.98元;招商银行信用卡未还款8120.12元),因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被告又予以否认,原告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主张,不予采信。
3、《马某某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执监复字第0101号:
关于焦点一:马应否作为被执行人以执行其财产的问题。马对执行提出异议的理由之一,是认为黄在银行信用卡中心所欠的透支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黄的个人债务,应由黄个人偿还,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以求证实其观点。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福区法院(2009)开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将黄所欠银行信用卡中心的透支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马、黄共同偿还。法院复议后,裁定驳回了申请人马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小编结语:从以上三个法律文书可以看出,在认定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为为共同债务;其次是主张信用卡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方的举证责任问题:有真实的消费记录、有相关原件证据、消费来源于该信用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足以证明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随着各种消费方式的不断开拓,当事人必须注重证据的保存和搜集,否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