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同居9年,“妻子”成为好友的老婆
恋爱、结婚、生子,在一起共同生活9年的李洋(化名)与程丽(化名),在外人看来俨然名副其实的小两口。殊不知,两人只是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没有那一纸结婚证。
婚后,一对儿女相继出生,一家四口的生活其乐融融。看着同村年轻人纷纷外出打工,李洋开始蠢蠢欲动。为了动员程丽一同外出打工,李洋为未来的美好生活编织了幸福蓝图。
随着火车的汽笛声,李洋携家带口南下海口。夫妻二人很快在一家电子厂谋到了差事,生活逐渐稳定下来。
在异乡他地,李洋结识了来自河南省郸城县的工友卢强(化名)。相似的背景和经历,让两个人很快成了好朋友。卢强隔三差五地给李洋的孩子买些糖果糕点和儿童玩具,程丽为孤身一人的卢强缝补浆洗,他们好得像一家人。
卢强能说会道、善解人意,与内向木纳的李洋形成鲜明对比,程丽便提出让孩子认卢强为干爸爸。在长期的接触过程中,卢强和程丽逐渐产生了好感,擦出了爱的火花。
而这一切,李洋都被蒙在鼓里。直到2016年初,他出差回到海口,发现出租屋里被扫荡一空,“妻子”、孩子和好朋友都不见了踪影,他才意识到出大事了。
此时,卢强已经和程丽带着孩子早已乘坐去河南老家的客车,并很快办理了结婚手续。火速追赶来的李洋愤怒不已,在劝说、指责、谩骂都无济于事的情况下,李洋以卢强、程丽涉嫌重婚罪向界首法院提起诉讼。
让他感到吃惊地是,自己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9年的同居生活只因缺少一纸结婚证而不被承认。败诉后的李洋后悔自己是法盲,因此品尝了“妻离子散”的苦果。
说法:
由于我国目前不承认1994年之后发生的“事实婚姻”,李洋与程丽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的时间是2007年5月1日,两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属于非法同居,故其二人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李洋起诉“妻子”犯重婚罪的行为更无从谈起。
案例二:同居时两次流产、患妇科病,索要补偿难
恋爱同居时你侬我侬,分手时撕破脸皮,闹出“健康费”、“精神补偿费”、“肉体补偿费”……现实中,这些“奇葩”费用并不少见。
家住界首市沙北某村的李某与邻村的吴某是多年同学,两人在长期接触中产生了爱慕之情,便隐瞒各自的父母确立了恋爱关系。由于双方父母不同意这门婚事,两人便于2014年3月假借外出打工的名义,偷偷在市内租房同居生活。
在同居期间,吴某两次流产,并因此患上妇科病。长期多次的反复治疗,不仅让她身心俱疲,还为此花费了打工挣来的数千元。原本以为自己的付出,能换来李某的心疼与照顾,恋人反而日益冷淡。
磕磕碰碰中,当初的温存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无休止的争吵。吴某多次和李某提出,自己因他而落下妇科病根,为了治病她在外借债多次,希望李某能共同承担这笔费用。这惹怒了李某,两个人为此大打出手。
经同学、亲友调解无效后,吴某和李某于2016年2月解除同居关系,但双方未能就分手后的补偿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伤心绝望的吴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被告赔偿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费等合计2.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7000元,驳回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恋人之间有没有“健康损失费”一说呢?同居关系虽说不违法,但不符合公序良俗,与社会道德相违背。在我国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自然也不支持分手费、青春补偿费、健康损失费等。
本案中,原告在同居期间两次怀孕流产,患上妇科疾病,系双方的恋爱观偏差所至,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据此,对原告经济上遭受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应由被告适当分担。另外,原、被告系自愿同居,原告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而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离婚后又同居,土地补偿款该归谁?
李某与王某的感情之路,充满了曲折与坎坷。2001年结婚后,由于感情出现裂痕,他们于2007年离婚。离婚半年后,他们旧情复燃,重新开始生活,并生下两个孩子。出于多种原因考虑,两个人并未办理复婚手续,一直处于同居状态。
在同居期间,两个人共同承包经营的3.78亩土地。2015年3月,因国家建设需要,该土地被征用,王某领取土地补偿款9.45万元。同居多年的李某不高兴了,她认为,这笔钱应该有自己的一半,“丈夫”无权独吞。谁知王某并不同意分钱给李某,在他看来,自己是家中的顶梁柱,所有的收入都应该归自己所有。
无奈之下,李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界首市法院审理认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4725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在同居纠纷中,涉及最多的还是财产纠纷,包括房屋、车辆、共同经营收入等。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同居期间共同承包经营3.78亩土地,土地被征用后补偿款应为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因此原告享有50%的份额。
相关建议:走进婚姻,才是规避风险的最佳途径
很多人会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离开这坟墓爱情将何去何从呢?男女在同居期间由于人身关系的不稳定性,如何避免同居关系中的纠纷呢?
“相较于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没有牢靠的法律保障。所以不鼓励也不提倡。” 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国栋表示,如果男女双方一定要以同居关系生活,就要“丑话说在前”,对财产有个共同约定,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尤其针对贵重财产、大额支出,一定要书面明确产权。”
小编结语:走进婚姻,对同居者来说是规避风险的最佳途径。在同居关系中,女性更容易受伤,所以争取相互永久性的承诺始终是最优之选。建议男女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同居期间对财产保持警惕,做好证据收集,比如付款证明、财产协议、财产公证等,以防未来在诉讼中处于弱势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