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人是履行家庭养老的主要责任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因此,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赡养人。“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规定,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均负有赡养父母之责。 如果子女不赡养老人有可能会引起赡养问题的起诉,那怎样写赡养答辩状呢?请详看下文。
答辩状
答辩人:黄XX,男, 66岁,汉族, XX省X县XX乡苑岗村人,原系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技工学校校长,现已离休,家住本校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黄XX, 50岁,系XX省X县XX乡苑岗村农民。
你院19 XX年 7月 20日寄来的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我于XX年8月 18日收到,现遵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在起诉状中称:“答辩人参加八路军后,15年没有音信,家中老人全由我们夫妻二人侍奉。”以此来证明我对家中未尽任何义务,这完全不符合事实。答辩人于19 XX年(15岁)即参加了八路军,由于革命的需要,十几年出生入死,为解放全中国南征北战,未能回家孝敬父母,这是事实。但是,答辩人认为当时离家的原因是干革命,是为国家作贡献,在个人与国家利益的天平上,我选择了国家利益,这有什么不对呢?况且解放后,我有了工资收入都要定期如数寄回相当数额的人民币以赡养老人,并在我工作固定之后,前后两次将母亲接来XX住了两年之久。反过来说,既然15年无音信未尽任何义务,村派的代耕和“光荣军属”牌又是谁的荣誉?难道赡养只有生活扶助这一项吗?原告声称老人均由他们赡养,我未尽义务,这毫无道理。
原告人在诉状中声称:“抗战日本鬼子扫荡时期家中的6间瓦房被敌机炸去了一半,他们又投资1200元,重新将房子盖好。”这纯属一派胡言。事实是:当时遇敌机轰炸,并未炸中房屋,只是将房震动了一下,这可以向同村的老年人了解。再说当时二位老人都正值中年,身体健康,是当家人,能轮上原告费这个心吗?更何况在那个时候能拿出1200元这个数目不小的钱来翻修房屋吗?由此,原告人说他们为此耗费1200元翻修房屋完全是为了他个人的需要而捏造出来的谎言。
原告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与本村李XX结婚,完全是他们操办的婚事,为此花掉所有积蓄400元,之后又供养李XX上学二年。这也是对事实的严重歪曲。真实的情况是:我于 19 XX年回村结婚,当时新中国早已成立,我已有固定收入,回村结婚所耗钱资,完全是我个人的,根本未花他们的钱,我妻子根本没有由她供养上学,上学时也是吃在娘家,住在娘家,这可由住在同一街的李X兴,李X珍、李X朋作证。原告为了个人需要,如此捏告事实,真是用心良苦。 原告在诉状中还声称:“19 XX年婆婆病逝,他们借款 250元,借粮150斤,埋葬了老人。答辩人回家后,将母亲生前药费及埋葬老母花费550元,带回XX报销,至今未给我一分。”这又是对事实真相的歪曲。事实是:当答辩人获悉老母病逝后,立即汇去500元,以作丧葬之用,再说棺木还是我用钱事先就做好的。原告说我将药费及埋葬费550元,带回去报销,这更经不起推敲。按我国的财务
制度规定,药费报销范围只限于在职职工本人,怎能对非职工报销呢?即使可以报销,埋葬费的发票是哪儿给开的,没有发票能报销吗?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这种捏造连起码的常识都不顾了,实在荒谬可笑。
这些年来,我身居外地,对抚育我的故土有着深厚的感情,并未忘记抚养我的亲人。我有4个孩子,共6口人,生活全靠我1人工资维持,生活桔据,尽管如此,几十年来,为家中修房子我曾寄回150元,母亲丧葬费寄回500元,哥哥来XX看病住院动手术花去350元,返回家时,车旅费又给40元,还不算其它东西的花费。19 XX年哥嫂来信要买驴让给予帮助,又寄回 120 元。19XX年接到哥突然去世的电报,速寄回200元。自19 XX年母亲去世后到19XX年,为表做弟弟的一点心愿,几乎每年春节都给他们寄回20元,至此,前前后后我共寄回千余元,不但寄钱,还寄过衣物和鞋,包括原告曾穿的小脚矮腰雨鞋,也是我寄去的。由此可见,我不但履行了对父母应尽的义务,还尽了对兄嫂生活的帮助。原告不顾事实,故意捏造歪曲,这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请法庭明察秋毫,予以公正地决断。
二、原告在诉状中称:“我回家后,骗取了房产手续,卖掉了房子,得款2650元,分文不给我。”事实情况是:我母亲病逝后,家中留有房屋七间,油房一间,一块场地。原告在婆婆去世后不久,即擅自将房屋三间,油房一间,一块场地及屋中所有家具杂物统统卖掉,只剩下空空的四间房,事前未告之答辩人,所得房钱也被她全部独吞。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关条款规定,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原告在未经我许可的条件下,将房偷偷变卖,对我应是一种侵权行为。不仅如此,她还不满足,去年又谋划将剩余的四间房卖掉,正在进行变卖过程中,(手续已办完,她已拿到800元钱)被本村同族人发现,制止了她的这种行为。之后家族人通知我,叫我立即赶回处理此事。当时由于我冠心病发作住医院治疗,未能回去,直到XX年6月回到家后,原告主动提出由我卖房,并亲手将房产证交与我说:“卖了房子,你看着办。能给就给两个,不给就算了。”这样我即将剩余的四间房子卖掉,共计2650元。我考虑到,虽然她已卖掉了四间房及房中所有家具,得到了她应得的继承份额,处于情份,我仍给了她400元,但她却突然翻了脸,百般耍赖,声称给钱少了,以至酿成了这场民事纠纷。答辩人认为:我们弟嫂对父母遗留的房产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在此之前,她已偷偷卖掉四间及一个场地,因此她应享受的继承权已经实现完毕,剩余的四间理应由我继承,尽管由于卖的时间不一样,价钱随着物价的上涨也不一样,我的房款可能比她卖的多一些,但是,继承的标的应是房屋,而不是卖掉房屋所得钱款。如果原告认为吃亏了,也可以将卖掉的四间房及一个场地收回,现在同时卖掉再平均分配。因此,原告人要求分享这四间房屋卖款,是毫无道理的。原想给她400元,这说明我对她确实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但原告仍不满足,企图完全鲸吞我的继承权利,要回房钱,实在是于理于法不容。
三、关于原告声称打人之事,这更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事情发生的经过是这样:陈X瑞从乡司法所回到村,就到我住处找我,问我为什么不到司法所去。我说:“因为有病不能前去,有代理人黄XX去就可以了。”她说:“你给我钱,不给钱不行。”我说:“房子是我的,卖房钱给你400元就不少了,你还赚少,我一分钱也不给了。”她在屋里坐了一会儿就走了。时隔不久,陈又朝我住处奔来,正巧,被在街上往回走的李X朋看见,李见陈满脸怒气,急忙赶到家将院门
锁上,陈进不了院子就在大门外大骂:说李XX人坏。陈在门外,李在门里就对吵起来。后陈就跑到大门外,躺在街上喊打死人了。在大门锁着的时候,难道院里的人能打到院外的她吗?这简直是泼妇行为,有谁能证明打她了,怎么打的,这纯属捏造事实,真是情理难容。
鉴于以上事实,我恳求法庭依照事实,公正决断,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良岗法庭 答辩人:黄XX 19XX年 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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