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告李某与前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了一个不满周岁的小男孩。后来因为二人感情破裂于2005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随张某生活,李某每月给孩子生活费500元。开始,李某还能够按月履行约定,但在2006年底张某再婚后,李某就开始拒绝给孩子抚养费。近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按约定每月给付抚养金500元。在审理中,被告辩称,孩子不是我亲生的,我和他没有血缘关系;我与原告已经离婚,现在原告又再婚,况且我已经给了一年多的钱,也算是仁至义尽了。孩子以后应该由他们夫妻俩来抚养了。我跟他们之间再没有任何关系了。因此,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最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原被告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了男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就已经与该男孩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婚姻法当中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李某既然已经合法地收养了该男孩,就与他形成了父母和子女关系,此种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继续按月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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