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财产如何处理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双方达成协议的,根据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是无效婚姻也适用这些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
关于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
(2)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此外,对于因重婚造成婚姻无效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时,凡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给第三者。这是针对当前的重婚现象及有的人甘为“二奶”并以此作为挣钱的手段而提出来。这样规定,有利于遏制“二奶”的非法目的,保障合法妻子的财产权益。
哪些婚姻是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婚姻关系均属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既然法律已经明确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则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当然也就是无效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结婚双方中任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患有这些疾病尚未治愈的,都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四)未达法定婚龄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男女一方结婚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双方的婚姻就成为有效的婚姻。此时,一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因重婚造成婚姻无效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时,凡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给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