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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合法吗?分手费的几种类型有哪些?

核心提示:近年来因分手费引发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其实,分手费纠纷的背后隐含着许多问题,比如分手费的名称五花八门,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本文详细介绍了分手费的种类及其效力。

网友咨询:婚前男女朋友关系,女的发生过两次流产,分手时可以要求男的给赔偿费吗

婚前男女朋友关系,女的发生过两次流产,分手时可以要求男的给赔偿费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男女双方是恋爱关系,双方发生关系导致怀孕非一个人的过错,不可以要求赔偿。适当的要求给予补偿。

相关知识介绍

(一)男方出于自愿立下的字据,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其它人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二) 借款型

男方为迅速分手,双方不在纠缠,写下“今某某欠某某欠款若干元,某年月日还清”等并签字画押,若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根据此借条判断明显为借款合同,那么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此借条有效,此种类型要看双方是否能够找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若被告方能举证出双方没有实际的借款产生,且双方为情人关系,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情感型

分手了,女方认为自己失去太多,而男方损失不大,女方又是一重情义之人或者非常浪漫,不但会写上“某某欠某某若干”,且还会写上“欠真爱一份,还债时间:终生等内容”笔者就看到过这样的欠条一份这样写道“康××欠翟××,从4月1日开始到老死为止,欠真爱一份,只要(翟)××需要帮助,康将尽力去做,为履行承诺欠翟××钱共计2万元,康努力每月支付500元,到完为止。”还会加上欠贞操费,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很浪漫,但这样的浪漫之中则潜藏法律风险,因为这样的借条感情色彩过浓,且写明了欠款的性质,而这些费用在中国的现行有效法律中不能得到承认,找不到法律依据,且法院会很容易根据借条内容查清楚双方并没有实际的借款发生。那么这样的欠条往往得不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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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32岁的来沪务工女子小雯(化名)在上海嘉定租房开店经营小生意。2006年初,小雯与53岁的已婚房东张杰(化名)过起同居生活。张杰妻子得知后,对小雯施以拳脚,并砸了她的小店。2008年10月,这段婚外情因小雯怀孕出现裂痕。小雯以答应做人流为由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

此后,双方在管辖区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张杰同意补偿小雯包括被打产生的医药费、营养费、人工流产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全部费用34万元,并协议于2009年1月25日前付清。然而,协议签订后张杰未支付任何款项。小雯遂将张杰推上被告席,要求其履行婚外恋分手费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小雯在明知张杰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同居并怀孕,其行为不仅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且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据查,34万元的巨额分手费主要由两方面组成:一是张杰家人对小雯实施殴打、砸店导致的损失;二是小雯做人工流产的手术费以及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

分手协议是否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所涉分手费中的第一部分损失并非由张杰导致,原告应向实施这一行为的人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张杰赔偿这部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而第二部分赔偿款则由于原告明知被告有家室依然与其同居,该行为有违社会常理,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这部分赔款请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法院亦不予认可。

小编结语:关于分手费问题,男方出于自愿立下的字据,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其它人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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