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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外面有人了”该怎么办?第三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核心提示:婚姻是人一生中最为重要的一份人身契约,它意味着对家庭的责任、对伴侣的责任、还有对孩子的责任。幸福的婚姻维系着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不可遏制的欲望的增加以及第三者的插足,使得当今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第三者的出现,不仅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而且侵犯了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权益,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和睦,被社会所唾弃。本文将从“第三者”的概念、“第三者”法律救济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立法规定三方面浅析我国的婚姻法中关于“第三者”的相关规定。

网友咨询:男方因为女方未给自己生儿子,在外面找一个小三,并生有一子。现在不知道

男方因为女方未给自己生儿子,在外面找一个小三,并生有一子。现在不知道男方还是女方提出离婚、离婚后男方能得到两人全部财产的大约百分之多少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一般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的50%,不过男方出轨,女方可以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要求。

相关知识介绍

一、何为第三者?

目前“第三者”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对“第三者”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其可定义为:“第三者”是指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的一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双方各有配偶又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害了他人正常婚姻家庭生活的行为人。

要构成“第三者”侵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具有主观过错。介入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建立不正当关系,或在建立不正当关系后得知对方是已有配偶而继续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具有主观上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误解或受对方欺骗,无意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仅是一时冲动发生了性行为,则不构成“第三者”介入。

第二,具有违法行为。介入的“第三者”与对方要有客观上的越轨行为。所谓越轨行为,是指超越了现阶段我国对男女之间的友谊所许可的道德标准或者精神文明界限的行为。如性接触等动作,乃至通奸、姘居等。

第三,造成损害事实。由于“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对方夫妻感情恶化,或者家庭关系破裂的后果。

第四,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第三者”实施了侵害配偶权行为,同配偶一方发生不正当关系使无过错方精神痛苦,进而影响夫妻感情甚至造成家庭关系破裂的后果。

第三者插足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和道德的规定,对家庭和社会都带来极大的危害。它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度,而且还有可能引发大量的刑事案件和社会纠纷。如遗弃、虐待案,再如侮辱、凶杀案,毕竟婚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相互忠实的基础上,一个人在发现第三者插足之后,往往感到愤怒、绝望、恐惧,甚至精神失控,容易对第三者实行侮辱报复行为。另外,通奸、姘居现象还可能导致非婚生子女数量的增加,这不仅破坏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还可能影响到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这种种连锁不良后果,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第三者的插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用法律规范第三者的行为。

二、我国法定“第三者”侵权法律救济的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对“第三者”侵权后的法律救济主要是针对夫妻关系中过错方的刑事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并未将“第三者”列为侵权责任的主体。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

这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夫妻忠实的义务,且只规定了夫妻一方违反此项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没有规定“第三者”的责任问题。

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侵权实际上是过错方与“第三者”的共同侵权行为,然而法律却只规定了一个主体的责任,对另一侵权主体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这不符合法律的逻辑性,也大大降低了法律规制的实效性。这一立法上的空白无法惩戒婚姻关系外的侵害人,使得“第三者”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对非过错方的保护力度不够,也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

三、我国关于第三者责任的法律规定及评析

我国有关第三者责任规定的法律是微乎其微的,在所有法律法规中,只有刑事法律中规定有关于第三者妨碍婚姻家庭的犯罪,主要是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虽然新《婚姻法》第46条列举了4种情形可以请求赔偿。但现实生活中,情况是复杂的,重大过错不仅是列举的4种情形,如发生婚外性行为未达到同居而对配偶一方造成严重伤害的,应不应赔偿?如某案例中,某女A的丈夫与其女下属B存在不正当的关系,却未达到同居的行为,A发现后劝说其丈夫,B得知后多次对A进行骚扰,并导致其左脚踝关节受伤(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范围),而A之丈夫却因经济问题坚决不与其离婚,A也无法从B处主张赔偿。如此恶劣的行为,不仅为A带去了肉体上的伤害,更是精神上严重的折磨。此种恶劣的行为却受不到处罚,何来正义可言。

据报载,一对夫妻已经离婚,子女由男方抚养,但后来男方发现子女不是自己亲生,而是女方与人通奸所生。这名男子感到蒙受了极大耻辱,愤而起诉,要求追索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一审判决抚养费25000元、精神赔偿费25000元,但男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改判抚养费3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35000元,共7万元。这实际上已超过了新《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赔偿的范围。可见,新《婚姻法》规定的范围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小编结语:事实上,法律应该注重从私法上规定第三者的侵权责任,一方面可从正面规定夫妻享有配偶权,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相应地规定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为受害配偶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实现司法机关对第三者插足行为的制裁,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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