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法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我们不仅要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还要确定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究竟指哪些人。
一、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
所谓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被继承人亲属。其范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1、第一继承人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
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3)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
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2、第二继承人
(1)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
①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②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网友咨询一、孙子是不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
我自父母离婚后一直随爷爷生活,而我爸爸和我爷爷一直不和,所以爷爷想立遗嘱把财产留给我,不知道可不可以?
婚姻帮律师解答:
孙子不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我国继承法对财产的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网友咨询二、什么是第一法定继承人?
我有一朋友的老公车祸身亡,留有部分财产,有一母一儿子,我想请问如下问题:
1、他们三人是否都是第一法定继承人?
2、如果还有第二继承人的话,是否只有第一继承人才能继承财产,第二继承人则因第一继承人健在的原因而不能继承财产?
3、配偶是否先分夫妻财产的一半,然后再分剩下财产的三分之一?
4、配偶是否分得财产后可以名正言顺的和别人再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1,2,4,按照法定都正确,如果有遗嘱另当别论
关于第2点,夫妻财产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是按遗产来分配的,举个例子,如果被继承人在婚前有一房,就由三个继承人平分。
二、没有收养手续的养子女有继承权吗?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1998年,村民陈小强(化名)在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情况下,抱养了一女婴,取名小英(化名)。2000年年底,公安部门为其办理了户籍登记手续,常住人口登记卡登记与户主詹美华(陈小强之妻,化名)的关系为“收养”,但她们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09年,陈小强与妻詹美华离婚,小英由詹美华抚养。此后,陈小强一直未再婚。2011年,陈小强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任何有关财产处理的遗嘱,其弟陈小南(化名)为其料理后事后即一直占用陈小强的房屋。陈小强去世后,小英母女多次与陈小南交涉,要求其退还所占房屋,却遭到拒绝。由于小英还未成年,小英养母以小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将陈小南夫妇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陈小强与小英未办理收养登记,其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小英是否有权主张继承权利上。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英由陈小强与詹美华收养并以养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近13年。若因为小英的养父母没有为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使其丧失了对养父陈小强的财产继承权,对小英显然不公平。虽然陈小强与詹美华于2009年离婚,小英由詹美华直接抚养,但这期间陈小强并未要求确认该收养关系无效,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小英和陈小强关系恶化。因此,陈小强与詹美华没有为小英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不影响小英作为陈小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在陈小强去世后,该房屋作为陈小强的遗产,依法应由其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小英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陈小南夫妇应将所占房屋返还小英。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分析】
陈小强与小英虽未办理收养登记,但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小英与户主詹美华的关系为收养,且他们3人共同生活近13年,对外一直以父女、母女身份示人,让人们有理由相信他们存在收养关系。根据《继承法》规定,养子女在法律上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小英享有继承权。
网友咨询三、养子女能否有继承权?
张力和刘美婚后无子女,收养了一名女婴,但是没有办理任何收养手续。当养女19岁时,张力和刘美因交通事故双亡。现在张力的侄子和养女因谁是否有继承权发生纠纷,请问,该养女是否有继承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中该养女虽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公安机关的户口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都可以证明,张力和刘美夫妻俩与养女之间存在事实的收养关系。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在法律上和婚生子女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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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适用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常常会出现多个法定继承人争夺同一项遗产,或者各继承人之间相互推诿遗产债务的情况。如果您遇到了此类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请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养子女有继承权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法定继承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