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8岁的周晓伍和方月华相识相恋。2013年春节,两人回到安徽老家,按照当地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此时,刚过18岁的方月华已怀孕。
婚后,两人带着孩子返回到乌鲁木齐。之后,周晓伍的父母出资为小夫妻买了一套房子、一辆小轿车,房产和轿车全部登记在周晓伍名下。婚后两人的感情逐渐因为生活琐事开始“降温”。最终,周晓伍向妻子提出分手,方月华表示,离婚可以,但孩子房子要归她。此话一出,便遭到了周晓伍的拒绝。
周晓伍和方月华未在合法年龄结婚,甚至连结婚证也没有,这婚该怎么离?财产究竟如何分割?
以案说法: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李莎莎说,首先应该明确,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方月华和周晓伍按地方习俗举办婚礼时都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两人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关系准确来讲是同居而不是夫妻。”
据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而一般同居关系纠纷的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此外,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明确,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李莎莎进一步解释,本案中由于房产和车辆都是男方父母为其购置,且都在男方名下,双方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故财产归男方所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