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男)与孙某(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张某的父母、兄弟姐妹也经常对孙某进行侮辱、谩骂,并在乡里乡间散步谣言、挑拨是非,最后导致孙某周围的人都不和孙某说一句话。张某及其家人给孙某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使孙某的精神长期处于压抑低落状态,性格也变得内向、孤僻,出现轻微的心理障碍。2007年4月,孙某因不能忍受张某及其家人长期的精神虐待,向法院起诉离婚,理由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并要求精神赔偿。法庭上张某坚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自己从来没有殴打过孙某,更谈不上什么家庭暴力,拒绝离婚。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来自家庭成员的侮辱、谩骂等精神虐待是否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指的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家庭暴力包括造成身体损害的暴力、造成精神损害的暴力两方面。在认定家庭暴力时,不能局限于身体上的实际接触和伤害行为,还要看到,不是每一次暴力行为都会发生身体接触的,也不是每一次的暴力行为都会造成身体的伤害的,如果仅仅是没有发生身体接触和造成身体伤害,就不认为是暴力的话,那么就会放纵行为人肆意妄为,而很多的受害人就不能得到救济,法律就无法实现正义。对被害人的身体没有任何伤害,仅对被害人心理和精神造成损害的行为也应该纳入家庭暴力范围,予以禁止和处罚。在此案中,张某及其家人在长达三年时间内对孙某进行了侮辱、谩骂和挑拨等行为造成了孙某巨大的精神伤害,导致孙某长期精神压抑、性格孤僻,并出现了精神障碍,张某及其家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应认定属于家庭暴力。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本案双方感情确以破裂,经调解无效,应予以离婚,同时孙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事实上,被告的行为已表明了其对原告感情上的态度,根本就看不出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还有什么感情,如果本案以判决结案,应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维权办法】
大多数人提起家庭暴力都会认为是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为表现形式,对于案例中出现的侮辱、谩骂并不知道这也是一种暴力。妇女姐妹们遇到这种情形应当:
1. 注意收集必要的证据,如让知情者出具证言,向妇联组织投诉,由妇联组织出面进行协调援助,争取基层政府的干预等。通过这种方式不但有可能解决问题,同时也完成了收集证据的工作,即便未能阻止侵害行为的持续,也为妇女姐妹们进行诉讼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
2. 若感情确已破裂,可以提出离婚,无论是以肢体暴力的方式还是侮辱、谩骂的冷暴力,都不要向本案例中的孙某那样受三年的折磨,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家庭暴力需要持续一定时间才能够维权,任何时候,身体健康和精神愉快都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