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丈夫言语威胁妻子,法院下“禁止令”
【案情】宋某(女)与余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儿。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3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在离婚诉讼中,宋某提出余某对自己及家人实施家庭暴力,要求法院给予自己及家人保护。
经法院调查了解,宋某与余某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吵时,余某经常打宋某。后宋某带两子女回娘家居住,余某多次去宋某娘家进行威胁。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余某发出“家暴禁止令”。
【点评】本案中,余某为阻止宋某离婚,多次短信、电话进行威胁,跟踪宋某,余某的种种行为引起宋某心理上的恐慌,甚至产生放弃离婚的念头。余某的“威胁”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中“精神暴力”类型,故法院及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防止暴力再次发生。
2、丈夫“冷暴力”逼患病妻子离婚,法院判不准离婚
【案情】许某与解某(女)于2001年11月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自2010年7月起分居。许某于2011年7月起诉离婚,后撤诉。本案系许某第二次起诉离婚。解某称,2010年7月双方争吵后离家,后多次想回家居住,许某均予以拒绝。
法院经审查认为,解某有精神方面的障碍,经医院确诊为严重精神分裂症。许某长期对解某不予理睬,包括解某患病不给予治疗,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但是,考虑到解某没有生活来源,许某未能对其作出妥善安置,故判令不准离婚。
【点评】本案中,许某与解某并无直接的肢体接触,但许某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不让解某回家,甚至更换了家里的钥匙,蓄意制造分居的状态,属精神暴力中的“冷暴力”。考虑到解某没有生活来源,许某未能对其作出妥善安置,故判令不准离婚。
3、女子不堪家暴起诉离婚,8岁儿出庭作证助母
【案情】金某与陈某(女)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2006年2月生育一子。金某庭审时承认曾殴打过陈某,双方8岁的儿子也证实曾看到金某殴打陈某。后关于金某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双方各执一词。该案经调解无效,判决金某与陈某离婚,婚生子归陈某抚养。
【点评】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其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法院结合病历、伤情照片等材料,认定了家庭暴力,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承办法官在接到此案后,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发现家庭暴力属实,且李某态度相当恶劣,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间经常的吵打已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致使夫妻间的感情日益淡薄,特别是2014年11月27日李某殴打王某,导致王某轻伤二级,李某的暴力行为不仅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伤害,更加让王某对此段婚姻心灰意冷,失去共同生活的信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判决王某与李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