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吴先生系朋友关系,吴先生与陈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9日,吴先生出具借条1份,确认他曾因结婚需要向张先生借款12万元,并承诺于次年10月底前归还借款。半年之后,吴先生与陈女士因感情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因吴先生在这起离婚案件中主张所欠张先生的借款未得到陈女士的确认,因此,法院在结案时未作相应处理。2014年3月,债权人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吴先生与陈女士共同归还其借款1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该笔借款虽因吴先生的自认而得以确认,但该自认效力不及于陈女士,因此,应由吴先生独自承担清偿借款责任。现苏先生主张他俩共同清偿借款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对于讼争的12万元借款,除“借条”及吴先生自认外,张先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而且“借条”系吴先生事后补写,时间在离婚前不久,而“借条”内容表述,吴先生称为结婚需要而借款,这难以确认该借款发生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出于共同借款的合意,又无证据表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除夫妻一方只要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十一)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包括:
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应限定在依据法律或者依照约定由夫妻个人承担的债务的范围内。根据《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况应确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一)婚后没有约定的婚前个人债务。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负的债务归个人承担。
(三)婚后夫妻一方经营自己个人财产,其收入归个人所有,在经营中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擅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五)管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一方因继承、接受赠与或分家析产所得财产归一方所有的,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
(七)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债务。
(八)夫妻一方擅自为他人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九)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其主要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内支出所产生的债务。
(十)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以上就是"离婚时欠款未了 谁应该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