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因其死亡而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财产转移方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要按照严格的继承顺序来,在我国继承人的顺序分为第一顺序继承和第二顺序继承,确定继承的依据的适用顺序如下:
一、遗产继承的顺序
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2、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
网友咨询一、关于房产继承的顺序
我丈夫去世了,他名下有一所房子,我能继承多少?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有二分之一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不做为遗产来分割,剩余二分之一按法定顺位平均分割,即:配偶,子女,父母。
网友咨询二、遗产继承顺序
奶奶有四个子女,但是我的爸爸已经过世,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奶奶名下的房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我和妈妈是否有部分继承权呢?
现在奶奶还未过世,叔叔阿姨想用奶奶房产贷款,但是由于奶奶年纪大,银行不予贷款,因此他们想以房产交易的途径将房子产权转移至叔叔名下,再由叔叔贷款。这套房子当时买的时候是用我爷爷(买房前已经去世)和奶奶的工龄加现金买的,因此现在办理交易的时候,阿姨说需要我和我妈妈去签字,根据阿姨的说法,因为爷爷去世,爷爷的子女需要签字认可房产交易,但是我爸爸也去世了,所以需要我和妈妈去签字,请问这个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吗?我现在人在外地,他们让我在当地开具一个公证就不用回去签字了,那是不是意味着出具了这个公证我就自动放弃了继承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首先你爷爷在世的话,要看这个房产是不是爷爷奶奶的共同财产,如果是,房产一半归你爷爷,另一半归他们的子女,也就是你的姑姑叔伯和你父亲(你代位继承你父亲应该继承的份额)
如果你爷爷不在世,房产就由你和你的姑姑叔伯,平均分配,每人四分之一。
网友咨询三、父母财产继承顺序
如果母亲在世,有一处房产,要让自己的女儿继承,把房产转到女儿名下,但是家中还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弟弟,法律程序上,这个哥哥和弟弟需要去签字公证吗?还是说,只要母亲签字将房产转让就可以了?
婚姻帮律师解答:
这里我提醒你一下,如果父亲在世,母亲通过遗嘱只是转让该房产的一半(因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一半);如果父亲不在世,则母亲通过遗嘱转让的只是其自己的份额,(这个计算较为复杂,如果你追问的话,我再作答复)。
公证程序,不需要哥哥与弟弟去(但最好能去),但是必须由母亲本人去。最好的办法是,由父亲、母亲共同拟定的遗嘱由女儿继承房产。
根据我因的法律,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只要母亲、父亲通过其真实的表述,并签字确认将房产由女儿继承,则可以避开哥哥与弟弟,由女儿继承取得房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主要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亲疏远近和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来确定的。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时,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没有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都均等的分割遗产。
另外,丧偶的儿媳与公婆,丧偶的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有不少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在生活上尽了抚养义务,这种行为十分可贵,值得提倡。
为了让您更好的理解遗产继承的顺序,下面让我们来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二被告是母子关系。原告婚后生长子李光武,次子李某乙,三子李某丙。1983年,原告家庭分家,次子李某乙分到北院三间房并独立生活,后将房屋翻建成七间房。三子李某丙分到南院四间房。长子李光武分到南院一些树木。原告及丈夫和长子李光武、三子李某丙等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1989年李某丙对原有四间房屋翻建成九间房,并将东面四间房分给李光武所有。后原告丈夫去世。2000年4月5日,李光武去世,其去世时无配偶无子女。李光武去世时,没有立遗嘱处分自己所有的上述四间房产。2008年3月25日,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李光武遗留的四间房屋进行了协议分割,协议中约定:如李某丙一生能有生育子女能力,所有房屋(九间房屋,含李光武的四间房屋)归李某丙所有,如李某丙一生无生育能力,东四间房屋(即李光武的四间房屋)归李某乙所有,抱养无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继承李光武遗留四间房产。被告李某乙在诉讼中承认诉争四间房屋为李光武所有。
【法官析案】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按照法定继承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诉争的四间房屋为李光武的遗产,李光武去世时仅有母亲李某甲健在,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为没有证据证实李光武生前留有遗嘱,因此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原告李某甲对李光武遗留的四间房屋有继承权。二被告作为李光武的弟弟,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对李光武遗留的四间房屋没有继承权,也无权分割、处分。被告李某乙提出李光武去世时把自已所有财产赠与李亚东所有的辩解意见,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被继承人李光武遗产位于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东徐一村中的四间房屋(位于被告李某丙房屋东侧、被告李某乙房屋南侧)由原告李某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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