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公证怎样进行救济?
涉外继承公证的救济主要包括两部分,即对公证事项发生争议时的救济和对公证书异议时的救济。
1、《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涉外继承公证中,若当事人对遗嘱或继承权本身的真实性或合法性发生争议,可以诉至法院寻求解决。若法院就系争事项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的判决与公证书的认定不同,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公证法》规定,若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申请公证机构对其出具的该公证书复查,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且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法》第39条)。
虽然在上述情形下,《公证法》并未要求公证机构未接到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即对有关公证书予以撤销,但同样基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与判决内容存在冲突的公证书同样应当自始无效。
2、就救济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而言,《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有公证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在责任承担方面,公证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在将公证机构定位于事业法人,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前提下,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以公证事项的办理为标的,无疑存在合同关系。但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通则》确定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因此可以认定,《公证法》将公证机构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
涉外继承公证有什么效力?
1、就遗嘱公证而言,公证作为一种形式使遗嘱取得证明力与执行力。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之间若无争议,公证遗嘱的执行力即直接体现为遗产分割。继承人之间若发生争议,则应诉至法院。此时,公证遗嘱以其形式性形成对遗嘱内容的证明力,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在确认遗嘱效力后,法院判决依据遗嘱继承。
2、就继承权公证而言,公证的形式完成对继承权的法定确权,继承人之间若无争议,则应遵照执行。继承人之间若在办理公证之前发生争议,应直接诉至法院,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办理公证之后发生争议,则亦应诉至法院。此时,除非存在相反证据,公证书确认的内容即为法院确定继承人继承权的事实依据,并据此对继承权作出判决。
3、由此可见,由于公证机构无权处理纠纷,在办理公证之前已经发生争议的,继承人应当直接诉至法院。办理公证后,若继承人对公证事项不存在争议,公证结果直接具有执行力。若继承人对公证事项发生争议,则应诉至法院,此时公证结果即作为法院审理的事实依据。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涉外继承公证中,若当事人对遗嘱或继承权本身的真实性或合法性发生争议,可以诉至法院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