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财产协议内容
所谓婚前财产协议,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经过协商,作出约定。该协议没有固定的格式,在内容上仅需明确约定以下项目:
1. 明确约定财产范围,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
2. 明确上述财产归谁所有,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在婚后各自的仍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任何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双方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等。
3.就上述财产在婚后的使用、收益、经营进行明确;
4. 还可以就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应该履行的义务进行明确。
5. 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事项。
二、婚前财产协议纠纷的处理
婚前财产协议一经双方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若有一方要求撤销或变更则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1. 婚前协议中赠与房产的约定
男女双方在婚前协议中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归另一方或双方所有的,实务中一般认为该条款具有赠与性质,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涉及不动产的,必须办理登记,否则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对此,北京市高院民一庭对此有不同的倾向性意见,其认为夫妻间的该约定属夫妻财产约定,对方有约束力,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婚前财产协议中附“结婚”为生效条件的处理
男女双方在婚前协议中约定,“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将一方原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等其他相似条件的,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处理不一。
有地方法院认为属于赠与行为,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有地方法院认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赠与目的实现与否,决定该赠与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小编结语:涉及赠与的婚前财产协议,特别是涉及不动产赠与的,建议当事人进行公证,以完善婚前财产协议的救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