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证据的调取保全;
在离婚诉讼调查取证过程中,很多当事人耗尽心机去调取证据,甚至不惜花费血本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却忽视了一些重要证据的保全工作,致使最终提交法庭的证据因不符合要求而无法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无法实现预期的法律效益。
因此,对此类证据的调取和保全宜注意:
(1)避免侵权行为
比如:闯入他人住宅、偷拍等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但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不仅无法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还可能要面对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律责任。
(2)对短信、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及时提交公证,以保证证明力;
(3)提交法庭的录音材料应清晰完整,不存在随意删减或编辑行为,采用录音笔等高科技手段取得的音频文件应转录在磁带上或刻录在光盘等物质载体上,并附上录音笔录以便法庭查阅;
(4)采集的毛发、血液、唾液等DNA亲子鉴定检材、样本,应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保存,送检,以保障鉴定结论的真实有效性;
(5)采用合法手段获得的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证据材料应妥善保管,除提交律师和法院外,不得散布传播,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更不能据此要挟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关于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问题
(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2)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
据此,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确定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并不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即可实现的请求,需要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少之又少,通常都是遭到一方的强烈拒绝,甚至出现藏匿孩子、离家出走等过激行为。
(3)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的对策;
若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又能提供血型证明等其它较为充分的证据材料帮助法院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的,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法院亦可做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认定。
婚外情取证特点
1、难度大
鉴于婚外情存在隐秘性高、主观性强、证据零散等特点,取证存在较大难度。社会上甚至因此衍生了各种侦探机构、调查公司等,专门从事该项业务,以满足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需要。
2、数量大
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关于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的事实,仅提供单独的证据很难充分加以证明,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宜扩大搜寻范围,尽可能收集、准备较多的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成本高
基于上述两个特点,离婚诉讼中的调查取证经常需要当事人采取长时间跟踪、偷拍、窃听、暗访等形式进行,耗费时间长,效益却很难得到保证,如果聘请他人代为进行,则需要付出昂贵的经济代价。
网友咨询:离婚,老公婚外情,和老公有两个女儿,大的5周岁多,小的一周多,希望离婚得到小女儿抚养费,和十万元精神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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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争取到小女儿的抚养权,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随时你想要十万,但是法院不一定会支持,除非男方愿意给你十万,具体多少由法院认定,但是不会太多。至于男方出轨的证据,最直观的当然是照片,视频等电子数据,当然捉奸在床的时候报警也可以形成证据,一些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也可以,只是证明力比较小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