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男方不同意离婚,也不让我看孩子,怎么办?
我们闹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也不让我看孩子,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双方同意可以协议离婚,一方不同意需要诉讼离婚,你可以主张抚养权或探视权
一、探视权的性质
探视权的产生是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从其成因分析,探视权主要具有下述四个特性:
1.亲权性。探视权的存在主要是基于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体现着人伦的内涵,属于伦理道德范畴。这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亲权内容,不因父母离婚,法院判决子女随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而被强制割裂,或因其他法律事由归于消灭。
2.内容的非财产性。一般而言,强制执行所指向的权利均具有财产性,如股权、著作权、商标权等,虽不是纯粹的财产权利,但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性。而探视权却不同,权利人通过行使探视权只是获得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而不能获得任何物质上的权益。
3.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探视权是一种多方法律关系,其主体包括权利人、子女及原来的配偶。如果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适宜行使探视机的情况,权利人当然享有探视权,他人无权干涉。从这种意义上看,探视权是一种形成权。但是,由于探视权的独特性,如果没有原来的配偶的协助,或者其加以阻挠,那么它往往就无法得以实现。同时,探视权行使的对象一般是未成年子女,从保护他们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也需要征求其意见。因此,从上述情况分析,探视权存在这样三种法律关系,即权利人与原来配偶之间,权利人与子女之间,以及原来的配偶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他们都是其中某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4.权利义务的统一性。从理论上分析,将探视权理解为是一种权利是片面的。因为揉现权不仅仅是为了通过经常性的探望来维系亲情,更是为了关心、照顾和教育子女健康成长,这也是父或母一方应尽义务。因此,探视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二、探视权执行案件的特征
探视权执行案件是指申请人以要求原配偶容忍并协助其探视子女为内容的案件。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执行标的不明。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有明确的执行标的,要么是支付金钱、特定物,要么是完成一定行为。而探视权纠纷案件的内容是探视权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因而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
2.执行时间持久。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归于消灭,具有明确的履行期限。而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期间具有长效性,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长期有效,这就决定了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
3.执行目的是为了排除妨碍。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发生的原因在于出现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碍末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情形。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使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今后不再阻碍求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探视子女,或要求其容忍原来的配偶探视子女。
4.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是保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得以实现。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解除,父母对子女都有监护权。但是,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定期看望、关心子女,那么其实现监护权是不可能的。因此;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同时也是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律途径。
5.探视权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不履行协助义务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其承担的义务与一般的被执行人有着明显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明确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有义务协助权利人行使探视权。在这里,法律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协助确定为一种义务,具有强制性和必然性。由于权利人探视的对象一般是未成年的子女,考虑到未成年人意志的不独立性和易受支配的特征,虽然他们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实际上却经常受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控制和支配。如果该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义务,或者加以阻挠,那么,权利人的探视权就根本无法实现。
因此,探视权案件的被执行人只能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也是被执行人,但其更多的时候承担的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只要其不加以积极的阻挠,权利人的探视权一般情况下都能实现。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探视权的存在主要是基于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体现着人伦的内涵,属于伦理道德范畴。这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亲权内容,不因父母离婚,法院判决子女随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而被强制割裂,或因其他法律事由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