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的纠纷主要是对遗嘱的效力产生纠纷。虽然我国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及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以致于产生了很多纠纷。遗嘱的情形分为遗嘱全部无效和遗嘱部分无效,小编主要为您介绍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形。
一、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形
1、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部分无效。
(1)遗嘱中未留特留份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机,二是将增加社会负担。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特留份,在遗产处理时,应首先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 被继承人死亡后,抚养子女的义务随之消失,但对于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而言,其需要抚养教育费用,遗嘱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权利。因此,遗嘱如果不给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应从遗产中拨出一部分作为胎儿的继承份额。
2、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整体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可在遗嘱生效前,即生前处分其作为遗产的财产。一旦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就等于遗嘱人变更了原来遗嘱中相应的内容,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而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网友咨询一、于遗嘱中部分无效的提问
我父亲留下一份遗嘱(他已去世),遗嘱里将一套房子全部留给我继母(房子是两个人结婚后买的),还有一些单位返回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共4.8万,各自分给继母(没有工作,但是父亲为她买了养老保险)、我和妹妹(刚参加工作,未婚)和爷爷奶奶。分配是这样的:我和妹妹各一万,给爷爷奶奶五千元,其余给继母,但是我继母不同意这份遗嘱(她想要的很多),我们协商了多次,也没有结果。于是她向法院起诉。我和妹妹请的律师去找法官谈,法官说遗嘱里我父亲对房子的分配是有效的,房子是他和我继母的共同财产,他将他的那部分给了我继母;遗嘱里对于我父亲生前单位里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的分配是无效的,因为这部分也是父亲和继母的共同财产,所以父亲只有权利分配属于他的那一半,属于继母的那一半他是没有权利分配的。那么我想问:遗嘱中无效的那部分,其中有一半是我父亲的,即2.4万,是否仍可以按照我父亲的遗嘱分配?即先给我和妹妹各一万,再给爷爷奶奶,最后给我的继母?
婚姻帮律师解答:
对于遗嘱部分无效的,其法律效力是:自始无效。也就是说,你父亲对属于你父亲的财产的分配是从一开始就是没有效力的。
那么按法定继承来办的遗产,是依据平分原则来处理的,而不再依据你父亲遗嘱中对遗产分配的比例来办。即2。4万由你,你妹,你继母,你爷爷,你奶奶五个人平分。
当然,如果你爷爷奶奶有特殊原因,你继母在你父亲生前没有尽扶养义务等。法律上是可以多分、少分的。这个就由法院依据你们家的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网友咨询二、什么情况下遗嘱无效
家父生前曾立遗嘱,确定由妹妹继承房屋,当时母亲也在家父名字后面签字,但未去公证。据说,这种未加公证的遗嘱无效,是这样的吗?怎么才能确保该遗嘱有效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1、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都是有效遗嘱,不是必须公证才有效。
2、你父亲立下的遗嘱,如果处分的纯粹是个人财产,不管你母亲是否签字,都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3、如果该房产是父母的共同财产,那就有点问题,你父亲立遗嘱只能处分你父亲拥有的份额,无权处分你母亲的份额,你母亲就算当时签字同意,也不排除将来有反悔的权利。当然,这只能针对你母亲的份额而言。
二、各种遗嘱间的效力大小如何确定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看一下遗嘱的效力大小问题:
【基本案情】
初×4、冯×夫妇共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初×1、次子初×2、三子初×3、长女初×5、次女初×6。初×4、冯×夫妇于1996年购得位于房山区房山×路×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登记在初×4名下。2009年3月5日,初×4与冯×分别立下遗嘱,载明"将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路×号楼×单元×号房产我本人享有的产权部分,在我去世后,由我的长子初×1一人继承,作为初×1个人所有的财产。本遗嘱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指定遗嘱执行人。"2009年3月6日,北京市恒信公证处分别出具了(2009)京恒信内民证字第93号、第94号公证书,证明了初×4、冯×于2009年3月5日来到该公证处,在公证员李丹和公证业务辅助人员杨杨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初×2、初×3均于一年后知晓上述遗嘱及公证事宜。2011年5月2日冯×去世,2012年10月21日初×4去世,二人去世前均未对上述遗嘱作出书面更改。2014年7月,初×1诉至法院。审理中,初×2表示其于2012年8月就已搬回诉争楼房处居住;经法院征求初×5、初×6的意见,二人均表示不参加诉讼、不主张实体权利。
【法官析案】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案中,初×4与冯×分别将共有房屋中各自的部分通过遗嘱指定由长子初×1继承,并经过了公证,该遗嘱从形式到内容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数种遗嘱中效力最高,据此,原告初×1应当取得诉争房屋的继承权,故法院对原告初×1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初×2、初×3的答辩意见,不足以对抗公证遗嘱的效力,且缺乏有利证据支持,故法院不予采纳;对初×5、初×6不主张实体权利的意见,法院不持异议。
【法院判决】
位于房山区房山×路×号楼×单元×号房屋由原告初×1继承。
网友咨询三、公证遗嘱的效力
遗嘱经过公证后,在不再变更的前提下,在多长时间内有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其它形式的遗嘱效力。
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立遗嘱人死亡前可以变更遗嘱。同时《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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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为了遗嘱继承的顺利继承,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关键,如果您对订立遗嘱的具体事项不是很清楚的话,为了防止订立遗嘱的时候出现遗嘱整体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最好请专业的婚姻遗产继承律师帮忙制定合法有效的遗嘱。关于无效遗嘱情形及遗嘱效力大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嘱效力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