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我跟前夫离婚了,有一个孩子离婚时一周岁多,法院把孩子判给男方但是男
我跟前夫离婚了,有一个孩子离婚时一周岁多,法院把孩子判给男方但是男方不要,孩子就判给了我,现在我想给孩子改姓可是男方说什么也不同意,法院判的抚养费他一分也没给过,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改名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改名必须双方均同意。抚养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
【相关知识介绍】
一、10周岁以前的孩子更名的相关知识
《婚姻法》规定,父母均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利,但对子女个人来说,其姓名一般是出生后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的,因此,当父母离婚后,也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后再更改子女的姓名,这样的做法才与《婚姻法》提倡婚姻家庭关系平等的原则相一致。而且,未满10周岁的孩子因生理、心理方面的不成熟,在表达自身意志方面尚存在一定的障碍,甚至于自身的意志都并未真正形成,应由父母的合意来代替其自身的意志,行使民事权利。
这种权利行使方式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此时父母双方可以共同给子女取名、更名,而且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在子女未获得表意能力之前,父母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父母在决定孩子姓名权问题上的平等原则。
从根本上说,父母一方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侵犯的是另一方基于姓名而享有的对子女的亲权。
二、10周岁以上更名相关知识
案例二:
赵先生与黄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12岁的儿子赵康伟随母亲共同生活,赵先生不定期地去前妻处探望儿子。
有一天,赵先生在检查儿子作业时发现儿子已改名为“章浩羽”(黄女士父亲姓章),赵先生认为黄女士不应擅自改儿子的名字,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儿子原来的姓名。
判决:
鉴于孩子已超过了10周岁,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征询了他本人的意见。在法官面前,孩子沉默了半天才说,名字是自己和妈妈一起查字典改的,自己也喜欢更改后的姓名,愿意叫“章浩羽”这个名字。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请,认为孩子更名为“章浩羽”符合法律规定。
评析:
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在确定子女的姓名时,应该从子女的利益出发,并尽可能地考虑他们的意志,维护子女的姓名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所以从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考虑他们的意见。
本案中孩子的年龄已超过了10周岁,应考虑其本人的意见。孩子自己同意更名为“章浩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结论:建议您向当地公安部门咨询,具体办理事宜。
三、相关知识扩展阅读:
(一)、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1、前置条件及要求
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1)由乳名改学名;(2)因父母离异更名;(3)再婚子女更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6)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
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申报。离婚子女申请更名的,须经父母双方同意;再婚子女申请随继父(母)姓的,须经其生父(母)同意。
2、申报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的结婚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亲的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父母离婚后子女变更姓名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同意;如果双方不能同时到场由公证机关出具父母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
(6)父(母)死亡证明(父[母]死亡的出具);
(7)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
(8)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成年人变更姓名
1、前置条件及要求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人员,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成年人更名应由本人向户籍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
(4)国有单位人员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非国有单位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随父或随母姓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原户籍登记机关证明(恢复原姓名的出具)(原件);
(7)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8)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出家或还俗的证明(出家或还俗的人员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9)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具体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另外补充下有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小编结语:姓名权是公民人身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人格权的基础。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从立法精神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和更改自己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