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婚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所以,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一定要经过军人同意是一般原则,很多人都错误地认为只要与军人结婚,自己就没有了自由离婚的权利。其实,有这样的规定比不表示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婚姻关系就没有办法解除。法律在保护军婚的同时还要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所以,本条也规定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表示了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即便军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
那么,何谓“有重大过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由此,“重大过错”可以总结为: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军人有其它重大过错等。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指出:“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该意见充分说明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军人离婚时,要灵活运用法律,对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无效,及时军人不同意离婚,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因此,作为军人的配偶,如军人出现上述几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及时搜集证据。如果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军人一方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的,此时,作为军人的配偶不易仓促起诉离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要充分的运用法律规定,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争取自己的婚姻自有权利。
二、军婚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关于军婚的离婚案进的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其实这种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无权审理。
网友咨询:军婚离婚,我在保定,他部队在石家庄,我们没有子女,财产有4万,我们
军婚离婚,我在保定,他部队在石家庄,我们没有子女,财产有4万,我们离婚得经过他们部队同意!但是他总说他们领导忙,没时间,但是他是同意离婚的,我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先取得军人一方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然后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指出:“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