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老太太有四女一子,老伴去世后一直跟着儿子生活,至今已十几年了。照顾老人的费用女儿还需承担吗?
老太太有四女一子,老伴去世后一直跟着儿子生活,至今已十几年了。老太太的退休工资一直给儿子。那以后老太太的可能的医疗费用、请人照料费用、其它费用,其三个女儿也应承担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应当承担,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
一、子女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 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 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 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 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 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 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 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 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 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 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 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 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 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 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 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 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 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 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 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 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 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 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 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