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2008年4月,我们没办理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解除同居关系需要返还彩礼吗?
2008年4月,我们没办理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他自以为是、性格暴躁,结婚十来天在家整天和我吵架,去外面跟别人起纠纷,从2009年4月到目前我们一直过着分居生活,结婚一年多,他没付我一分的生活费,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提出解除同居关系,他说分开可以,要求我返还彩礼,我要通过什么办法才能离开他呢?这种情况我要返还彩礼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解除同居关系,彩礼是要考虑退回部分,
一、法律如何规定彩礼返还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结婚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解释虽然没有概括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收受的结婚彩礼应当返还。
有一条是值得注意的:如果领了结婚证,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可以退;一起生活了的,就算共同财产,可以分财产的方式分。没领结婚证的当然可以要。订立婚约是结婚的一个阶段,但不认为婚约是一种契约之债,所以当一方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约之诉,也不得追究违约责任。所以不能已耽误了对方青春之类的借口提出索赔。
二、彩礼返还限制的基本原则
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订立婚约是结婚的一个阶段,但不认为婚约是一种契约之债,所以当一方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约之诉,也不得追究违约责任。所以不能已耽误了对方青春之类的借口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