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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抚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赡养抚养关系

核心提示: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即有抚养事实。在多数情况下,判断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事实进而认定是否为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并不难,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一定的抚养费用,但没有共同生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没有直接抚养权。那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与赡养关系是怎样的?他们之间存在怎样的抚养与赡养义务?婚姻帮为您解答一下。更多继子女继父母赡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

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是:第一,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即有抚养事实。如继子女已成年,即便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一起生活,也不能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下文专述)。第二,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事实要持续一定时间。【继父母与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解释: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我国1950年《婚姻法》没有明确提出“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仅在第16条中表述为:“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该规定如果用现在的概念概括一下,含义为:继父母对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1980年《婚姻法》在第2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继父母对所有的继子女都不得虐待或歧视,同时所有的继子女也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二是继父母和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视同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在第27条仍采纳了这样的规定,成为目前规范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规范。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继父母、继子女的含义

继父母,是指子女的生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后,与其生父或生母再婚的人。继子女,是指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均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但没有自然血缘关系,故属于姻亲。自己的生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后,某人只要与自己的生父或生母再婚,不管自己是否已成年(甚至比该人年龄大),不管自己是否受其抚养,也不管该人是初婚还是再婚,均是自己的继父或继母。自己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不管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是否已成年(甚至年龄比自己大),不管是否与其形成抚养关系,也不管自己是初婚或是再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均是自己的继子女。

(二)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法律关系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换言之,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法律关系,视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与收养所建立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同的是,继子女在与继父母建立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在生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存在双重父或双重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的继子女,同时受继父或继母及生父母3人抚养,对继父或继母及生父母3人均有赡养义务,均是继父或继母及生父母3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本条第一款,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有虐待或歧视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受刑事法律调整。如果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主要是在道德的束缚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以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解决,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并不多见。本条第二款主要调整基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建立起来的拟制血亲关系后,因析产继承、赡养等引发的纠纷。

1.赡养纠纷。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当继子女不主动甚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时,继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

2.析产继承纠纷。一个再婚家庭中,再婚的夫妻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夫或妻与各自的亲生子女之间,不管是否直接抚养该亲生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再婚的夫妻与其共同的生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夫或妻与各自的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不直接抚养他的生父或生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在这样的家庭中,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十分复杂。一个再婚家庭中如有一人死亡,继承人的范围往往会超出在这个再婚家庭中生活的人,因此在分割遗产时,与普通家庭相比,引发纠纷的可能性较大。

网友咨询一: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时间。

有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解释一下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实际抚养关系,有没有相应的时间限制。。还是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就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在这个上面有时间的限制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只要是继父母的婚姻关系合法成立之日,就是与继子女形成实际抚养关系之时,按《婚姻法》第21条规定即形成等同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是没有时间关系的。

网友咨询二:未抚养继子女的养父母,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吗?

我朋友之前的时候收养了一个小男孩,但是自从收养开始就一直没有跟着我朋友生活过,一直是跟着我朋友的婆婆进行生活,请问这种收养关系有赡养的义务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没有 因为没有行使义务所以就没有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 这是肯定的

网友咨询三: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如何解除?

我从小是被人收养的,这个我自己很清楚,就是现在我的养父母要离婚了,那我们的关系还能不能继续存在呢?还是随着离婚就解除了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没有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原则上该姻亲关系因离婚而解除,在生父或生母死亡时,其与继父或继母之间的姻亲关系是否解除,尊重当事人意愿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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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小编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案件时,应把继父母在不依靠继子女的情况下能否解决晚年生活费作为是否准予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一个因素去考虑。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在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后,继父母无法解决晚年生活费用的问题。继子女与继父母的赡养抚养关系就介绍到这里,更多赡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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