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我于2015年1月18日结婚,我们夫妻感情不合我想离婚,我想问一些问题,
我于2015年1月18日结婚,我们夫妻感情不合我想离婚,我想问一些问题,我们的孩子患有肾病综合症已有2年了,现在4岁了,我要问一下孩子由我抚养的话孩子犯病时他是否承担医药费,我们住的房子是2015年9月5日买的,但是现在有贷款大约2万左右,如果离婚的话房子应该怎么分配呢,我们因孩子有病借了一些钱但没有借据,这些钱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他需要承担医药费,贷款共同偿还,孩子看病你总有医院的发票吧,凭发票去要医药费
【相关知识介绍】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般对子女的抚养费有明确的约定,但这种约定并不是没有变动的可能。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有各种各样的支出和意外,如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那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无法承受。 其实,我国相关法律已这种情有明确的说明,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代为向另一向请求增加支付各项费用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起诉对方时一定要以子女的名义起诉,夫妻一方在诉讼程序中是没有诉讼资格的,因其没有实体上的权利。
小编结语:父母离婚后,孩子患病,需要大量的医药费,仅仅依靠抚养方来支付医药费会使抚养方压力倍增。希望小编整理的关于这方面的内容能够帮到大家,欢迎大家浏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