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在一起一年多,发现两个人不合适,结果男朋友威胁说要分手费52000,可
在一起一年多,发现两个人不合适,结果男朋友威胁说要分手费52000,可是我是学生拿不出来 怎么办?我能不给他分手费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无效婚姻,可以起诉确认无效。
【相关知识介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实务经验,给付分手费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四种:
1、付现。给付分手费用付现的方式,是一种最现实最痛快的方式,之后不会发生分手费纠纷。
2、承诺。即一方以承诺方式给付对方分手费。由于承诺方式不是当即履行,给付分手费一方在达到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目的后,就有可能反悔而不按当初的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由此发生分手费纠纷。
承诺又包括欠条承诺、借条承诺、抵押承诺等。
3、协议约定。双方通过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分手费的数额以及给付期限和方式。
协议约定是男女双方设定分手费最具体、最全面的方式。
4、权利转让。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的一方将其个人私有的债权、股权、经营权等作为分手费转让给对方。
“分手费”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但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国外的法律也没有类似的概念。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判断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首先,确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相应的公序良俗。其次,在确定公序良俗的内容之后,再认定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进而决定其效力如何。
而“分手费”的提法,恰恰违背了平等与意思自治原则。一方当事人以给付“分手费”作为结束双方关系的条件,即便是在其没有任何胁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当事人意志自由难免处于强制状态,意志自由的被强制必然导致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也自然受到了质疑。
“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时,法律是不禁止的。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应当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小编结语:分手费在当代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是因为分手费而导致民事案件甚至是刑事案件的发生,则会导致法律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