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起诉离婚,没有结婚证怎么办如果要起诉离婚,到法院立案时为了证明婚姻关系当事人要提供结婚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遗失、或者毁损了结婚证。这时候该怎么办呢?
第一种情形:办理过结婚登记但是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起诉离婚的处理。
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结婚证。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5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根据该条规定,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7条规定了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申请补领结婚登记的,一般要求男女双方均到场进行拍照才能办理补领结婚证。而离婚诉讼往往是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往往不会配合想要离婚的一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
在这种情况下,想要离婚的一方应如何证明其婚姻关系存在呢?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条第3项,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因此,已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实务中有当事人反映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该怎么证明婚姻关系存在?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15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立案、归档、保管、移交制度,准确掌握本单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情况。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告知其档案存放地。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有可能因婚姻登记档案已移交而无法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此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档案存放地。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14条第1、2项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因此,婚姻档案存放地为婚姻登记机关的同级国家档案馆。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15条第3、7项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加盖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即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当事人可持该复印件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种情形:从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起诉离婚的处理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额,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际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又分为两种情形:
1、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属于事实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具体提交的材料有民事诉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能证明存在事实婚姻的证据,比如,登记有夫妻关系的户口本,当地群众、村委会、乡镇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也可以。
2、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以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未补办婚姻登记的,人民法院将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30、46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根据该规定,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处理并解除。而一般的同居关系纠纷的析产或者子女抚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网友咨询:我们感情不和,结婚五年了,经常打架,有俩孩子,大的五岁,小的三岁,
我们感情不和,结婚五年了,经常打架,有俩孩子,大的五岁,小的三岁,我想起诉离婚,我的证件都被藏起来了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到婚姻登记处出具婚姻证明,到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等可以到法院起诉。
小编结语:没有结婚证及相关证件还能离婚吗?本文为您作了详细的回答,如有需要,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