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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如何认定?无效婚姻有什么法律后果?

核心提示:无效婚姻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新增设的一项制度,填补了一项立法空白。无效婚姻是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网友咨询:如何解决无效婚姻带来的不幸

本人今年32岁虚岁33,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现在的丈夫,因当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后丈夫通过关系将我的实纪年龄加大六岁 因此到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 当时我只有十六七岁 拿到结婚证后丈夫便对我拳脚相加 因当时已生育一儿我选忍让 没想到他变本加历次次往死里打 没办法我只有出去打工 可他却去骚扰我的家人 无奈家人打电话让回来 回来之后他居然说我在外面有人 因此没日没夜的折磨我 直到20|3年8月3号早上骗我去民政局离婚 车开至半路一个林场将我刺伤后仍不肯罢手 后又用地上的石头将我头部面砸伤血流不止 他便开着摩托车逃走 我立刻打电话报警 是当地派出所民警把我送至医院包扎伤口 警察也立个案 后我又去市医院做了伤情鉴定 到现在他都没露面 时间过去两年多了未曾联系 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目前情况来看,你只有向法院起诉离婚,对方下落不明时,可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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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如何进行认定?

无效婚姻在本质上不 为法律所承认,是一种违法的民事行为,为便于依法认定和妥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别对待,以下是无效婚姻的同种类型:

(一)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无效婚姻

1、违反结婚的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如果欠缺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结婚,其婚姻无效,如因欺骗而结婚,因强迫而结婚的、父母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还有在形式上虽有结婚合意,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婚姻,以及附条件或附期限婚姻的,都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协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协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可撤销的婚姻,自取得结婚证之日起,法律认定其是有效的,受胁迫(非自愿)的一方在一年内或知道自己享有请求权的一年内提出,法院认定后,该婚姻才开始无效。法院对于胁迫的一方采取的是一种相对消极的态度,只有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时,法院才予干涉。

2、应依法宣告无效的无效婚姻——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对结婚的实质要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上述婚姻本身是一种既有社会事实、当事人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且社会上一般也承认其为夫妻,该事实已形成的各种婚姻家庭关系对双方子女、家庭及社会都产生一系列的重要影响。而且,这种既成事实也绝不可能因法律的否认或被宣告无效而消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立法本意,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关系的角度出发,承认此领域内阻却事由的存在,更加尊重了婚姻的特殊性和现实性,请求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必须是起诉时该婚姻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由于阻却事由的出现,将导致不能出现无效婚姻的结论。根据《解释(一)》第8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情形已消失,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在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婚姻无效的情况已发生了变化,则这种无效婚姻演变成为有效婚姻,比如重婚的,合法配偶死亡,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已经治愈,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年龄,但一方申请时,已达到法定年龄,无效婚姻并非自始,绝对无效,而是被依法宣告无效后才确定的自始无效。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达到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二)不符合形式要件或程序要件的无效婚姻——未合法登记结婚

1、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和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人员,提供虚假年龄、虚假医学证明,骗取结婚证的,应作为无效婚姻情形之一,或并非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结婚证的,双方又完全自愿结婚且符合结婚的其它实质要件,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婚姻。

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无效婚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合《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从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不补办登记的,若男女双方当事人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至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止,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正在受理前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无效婚姻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1、婚姻关系。凡被确认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当然就没有互相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没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2、财产分割问题。同居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前一方自愿赠给对方的财物,可按赠与关系处理,同居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双方应协议处理,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的,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该处分无效。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双方都有过错的,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双方共同清偿,但应照顾无过错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重婚的,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期间死亡的,可按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割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4、其他法律后果。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检举,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编结语: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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