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四年没有任何来往音讯,法院可以直接判离婚吗?
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四年没有任何来往音讯,法院可以直接判离婚吗?如果有财产纠纷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分割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判离,但如果对方不出庭一般不判。
男女分居多久可以要求判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综上所述,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知,男女“分居满两年”,并且这是因为“感情不和”,这两个条件必须全部具备,缺一不可,如果中途因为有其他事情而感情恢复或者合居的,不列为此种情形。另外,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可知,无论男女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即即使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也要经过法定登记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才算离婚,否则无论分居多长时间都不算离婚。
夫妻感情不和的认定标准: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