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子女需要赡养继父母吗?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而产生的姻亲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2、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没有成年,但并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3、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没有成年,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并接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
《婚姻法》第 27 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同时《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否成立,取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若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等,则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就适用于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
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同时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
二、亲生父母谁来赡养?
根据《收养法》第23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清除,那么子女有理由拒绝其生父母的要求。但在其生父母年老体弱,无以为生的情况下,也可以说服子女对其生父母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照顾,本人坚决不愿意也不能勉强。如果虽形成收养关系,但收养关系解除时,子女尚未成年,那么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或虽然子女已成年,但子女与父母协商恢复了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子女对父母有尽赡养的义务。如果当时生父母主观上想尽抚养义务,但确因生活所迫无力抚养及不能克服的因素,无耐将子女送人抚养。这不是父母自身的过错,子女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应按《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对生父母负担一部分生活费用,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一个例外。
小编结语: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即使是继父母,只要他们曾经为我们的成长付出过汗水,我们就应对他们感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