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结婚证不在我手里,能起诉离婚不
结婚证不在我手里,能起诉离婚不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没有结婚证,可以去当地的档案局或民政局查询结婚登记档案。同样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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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原告起诉时首先应当提交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但在某种情况下,原告却无法提交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遗失或对方将结婚证隐藏,当初办理结婚登记的乡、镇民政所现在又查找不到双方结婚登记时的档案资料,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在此情况下如何立案及审理呢?
实践中对此有二种观点:
一是因当事人无法提交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不能确认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可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是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如能证实双方确已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可按结婚登记后的离婚纠纷处理。
笔者不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理由在于:
其一,当事人不宜接受。如果当事人确已办理了结婚登记,只因提交不出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夫妻关系证明,就按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来处理,当事人从心理上一时难以接受。
其二:有损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若按事实婚姻进行处理,经调解不能和好的,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又找到了结婚证或当初办理结婚登记的乡、镇民政所又找到了结婚登记档案,将会出现法律文书中确认的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符,有损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其三:事实婚姻的离婚与办理结婚登记后的离婚在结果上不尽相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也就是说,调解和好或撤诉的,应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在调解书或裁定书中应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有效。调解不能和好时,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婚时,经调解虽不能和好,但在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但认为在确认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这一事实的证据方面应进一步完善,除了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外,还应考虑当事人双方户籍登记中能否显示双方的夫妻关系,原办理结婚登记的乡、镇民政所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这一事实是否确认,当事人住所地计划生育部门留存的相关资料等。通过对上述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认证,来确认双方是否办理过结婚登记。如能够证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即应按结婚登记后的离婚进行处理。
小编结语:没有结婚证必须要看是没有领取结婚证,还是丢失了结婚证。因为在这两种不同情况下,处理问题的方法也是不同的。不过,不管是在哪种情况下,都可能涉及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而这却都是相同的。不管有没有结婚证,所有官司打的都是证据,所以在必要时应及时联系律师,他们多年的办案经验会提供最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