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女方起诉离婚,因为孩子我要求变更抚养权
你好,去年九月我前妻起诉了我离婚,法院调解后出了个民事调解书,,孩子归她,我只有每月三天的探视权,并每月付500抚养费,直至18岁。但是孩子一直在我家,我们没给她们家,她家光是找人说了把孩子送过去,但本人并没有亲自来接。到现在已经七个月了,他们没有没看孩子一次,请问可以认为她们遗弃孩子吗?我想申请把孩子的抚养权要到我名下?胜诉的可能性大不大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请问你小孩有多大了?严格地说,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应该履行各自的义务。鉴于对方一直没有尽到抚养小孩的义务,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变更抚养权。
【相关知识推荐】:主张变更抚养关系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据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或者离婚双方的协议当中一旦确定子女的抚养关系,离异双方就必须遵守,不能随意变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离婚双方由于离婚后各自条件的变化,可能会对于孩子的抚养发生新的争执,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
对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如果离婚的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法变更。如果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了在若干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所以,如果主张变更抚养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l)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证据;
(4)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证据;
(5)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6)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相关证据。
小编结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