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据通报,7年前,法院判决万女士与丈夫陈先生离婚后,将1岁2个月大的孩子小陈判归万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12年,双方因孩子抚养费问题,矛盾再次激化。随后,陈先生多次要求行使探视权均遭万女士拒绝。陈先生停止了支付抚养费,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行使探视权。双方因探视行为和抚养费支付僵持不下,万女士作为探视权执行案的当事人,因为拒不履行相应义务,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列入了银行征信系统“失信”人员名单。
2014年,万女士在按揭购房时因此事被银行拒绝,随后到法院协商处理此事。法院考虑到孩子作为申请人也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陈先生支付抚养费,于是决定将探视权执行和抚养费执行合并解决。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法官说理
法院考虑到孩子作为申请人也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陈先生支付抚养费,于是决定将探视权执行和抚养费执行合并解决。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对此,该案执行法官表示,探视权执行难问题目前存在法律监管空白,义务反成筹码的情况较为普遍。“探视权这类案件很难执行。因为探视权是一种行为,没有具体执行标的,涉及人身权、儿童权利保护。不履行探视权应该受到什么处罚,比如能否司法拘留,能否按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都是个法律空白。而且探视权存在连续性,采取强制措施也较难。”执行法官解释说。
该法官表示,涉及探视权纠纷的案子常常与抚养费纠纷密切相关。往往是享有探视权的一方一旦不能实现探视权利,就拒绝支付抚养费用,亦可能是应当给付抚养费的一方不给抚养费,另一方便以此为由剥夺对方探视权利,父母因此纠缠不清,最终受伤的却是无辜的孩子。
“离婚的男女双方不能以自己应尽的义务作为逼迫对方的筹码。不能因为没收到抚养费就拒绝探视,也不能因为没有探视就不给抚养费。一方不给抚养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另一方不让探视,也可起诉变更抚养。”执行法官提醒,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途径理性维权,以免给自己带来不便。
小编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同时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探视权行使在法律程序上的保证。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