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丈夫提出离婚时,要求我分给他当初结婚时收到的红包,请问我是否必须给他?
丈夫提出离婚时,要求我分给他当初结婚时收到的红包,请问我是否必须给他?我不是本地人,只身在外结婚时并没有买房,而且我目前处于失业状态。身上并没有积蓄 只有结婚时收到的一点红包。请问我有必要分给他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结婚是收取的礼金红包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哪些?
生活中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法源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六、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以保持原状为原则,价值悬殊时需要补齐差价。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则遵从约定。
七、军人部分复员费、转业费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军人的医疗费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八、礼金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九、约定不明或无法查实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难以查实确定财产所有权性质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证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注意: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否定了婚前财产经过5-8年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因此,婚前财产无论经过多长时间也不能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了。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 生活中,尤其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很有用处的,因为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只能分割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以上的这些财产,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