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结婚三年,男方出轨多次
结婚三年,男方出轨多次,只有别人发信息告诉我的证据,别的没有!有一个孩子才一个月,男方在外地一个月回来不了一次!想起诉离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没有男方出轨的证据,既使有也只能证明他破坏了夫妻感情,有认定夫妻感情问题。孩子太小,你可以与男方商谈,并不一定必须离婚。朋友的信息未必\属实。
【相关知识解答】
一、婚外情值得调查吗?
《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仅规定上述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仅有一般的婚外情,法院难以支持当事人的赔偿请求。所以,如果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请注意,婚外情与重婚和同居在法律上是不能画等号的。
当然,如果取证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金钱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实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还是多多益善。因为如果有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哪怕是初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就相对取得了主动权,可以由此给对方施加压力,使其作出让步,以达到自己之目的。
二、婚外情如何取证,哪些能得到法庭证实?
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这方面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比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等,那样的话,不仅法院不会采信,在法律上还是一种侵权行为。
小编结语: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