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老先生和王老太有2个儿子张雷、张鸣和1个女儿张晶。张鸣结婚时没有婚房,张老先生就把自己承租的位于海淀的公房给张鸣住。90年代初房改时,张老先生跟两个儿子说,这房子谁买就归谁。张鸣一直在此居住,也没其他住房,就购买了该房屋。该房子是张老先生承租的单位公房,购买时,只能写承租人张老先生的名字,因此虽然是张鸣出资,但房子相关手续写的都是张老先生的名字,房本下来之后也是张老先生的名字。
2005年,张雷的儿子张旭结婚,没有婚房,就想暂时先借用一下张鸣海淀区的房子,张雷和张旭分别给张鸣写了借房保证,保证在借用张鸣海淀房子期间,不损害其房屋。
正是这次借房的事,提醒了张老先生,海淀的房子虽然现在大家都认可是张鸣的,但毕竟登记在张老先生名下,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张老先生写了一个说明。说明的内容为:本人张某,登记在我名下的海淀区的公房,是张鸣出资,以我的名义购买的。因为是单位的公房,现在没有办法过户,等到能够过户的时候过户给张鸣。张老先生觉得不保险,于是立了公证遗嘱将该房屋留给张鸣。
2014年,王老太和张老先生相继去世。2015年,张鸣和张雷、张晶商量,配合他做继承公证,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没想到张晶不认可这套房子属于张鸣,认为是张老先生和王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晶也不认可张鸣所说的借名买房,借名也需要王老太同意。因此要求按照遗产来分割该房屋。之后因为谈不妥,张晶、张雷以继承纠纷将张鸣告上了法庭。
解读案件
张鸣和张老先生形成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借名买房是指合同双方约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
本案中,经张老先生同意由张鸣以张老先生的名义出资购买。房屋日常各种费用都是由张鸣缴纳,房屋也是由张鸣实际控制。2005年张雷儿子借房也是向张鸣作出不破坏房屋的保证。也就是说虽然购房合同、缴费发票、房本等都登记的是张老先生的名字,但实际上是由张鸣享有房屋权益。张老先生也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从“说明”内容来看,是张老先生对借名的认可。之后为了履行过户的承诺,张老先生立了公证遗嘱,将房屋留给了张鸣。因此,张鸣和张老先生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该房屋属于张鸣所有,不应作为遗产处理。
至于张晶所说借名未经过王老太同意。借名买房是一个合同关系,如果借名成立,该房屋都不属于张老先生的房产,更谈不上是与王老太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双方借名买房的约定,也不需要王老太的同意。
现张晶已经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遗产分割该房屋,张鸣应立即主张权利,否则因为现房屋登记在张老先生名下,张鸣不尽早主张权利,审理继承纠纷的法官依照张晶的材料可能按照遗产予以分割。借名人以出名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以合同之诉起诉。结合本案的情况,因张老先生已经去世,张鸣以张老先生其他继承人张雷、张晶为被告,以其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及时向受理继承纠纷的法院提起中止审理申请。
小编结语:如果是子女借父母的名字购买房屋,最好是写一个书面的协议,对房屋的权属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作为实际购房人的子女需要证明双方有借名约定。如果没有相应证据,通常会被认为是对父母的赠予或是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