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抚养费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其与*****抚养费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根据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已严格要求自己履行了法定抚养义务,并多次主动增加了抚养费数额。
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后,其与原告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双方对于原告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即,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原告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抚育费负担的强制性的、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双方都应当自觉遵照执行。被告也是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多次主动增加抚养费数额。
二、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有权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都需要考虑父、母是否有给付能力,抚养费数额是否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及原告上学的实际需要是否超过抚养费数额。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可以证实被告经济困难,连自己生活都存在问题。而原告现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免除学费,其实际需要也不会超过目前给付的数额。同时,目前的给付数额也远运超过当地社会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足够原告维持一般的生活水平。所以,原告提出增加抚养费数额的要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代理人:x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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