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确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体系更为完善。本篇文章将会为大家介绍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一、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证,但他们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对于无效婚姻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但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行为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度,是犯罪行为;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我国现行婚龄是男子22周岁,女子20周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婚姻无效是指有关部门确认婚姻关系时当事人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如果双方在结婚时实际年龄低于法定婚龄,确认时达到了法定婚龄,则不能认定无效,而是有效。
网友咨询一:自始无效婚姻与重婚
我与一男子自由恋爱,因先孕后登记,所以是我在娘家通过关系办理了结婚证。
但没想虽然使孩子合法婚生,却造成结婚登记审查错误,致使结婚证自始无效。
自1998年登记至去年,我都和该男子一直是合法夫妻,并生育了一对儿女,小女儿没出生时还给大儿子办了独生子女证明。
我从没想过我和该男子的婚姻登记是无效的。我从没想过我和该男子的婚姻登记是无效的直到今年,因我在外打工,该男子居然背着我和别的女人在他的户籍所在地又办了结婚证!现在我一无所有,我觉得很不公平,我该怎么办?告他重婚会赢吗?孩子的扶养权该如何争取?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和该男子的结婚证是国家颁发,只要国家机关没有撤销之前就是有效的,这个男子再和别人结婚的行为就构成了重婚罪。
对方有婚外遇的行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不适合抚养孩子,你可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网友咨询二:离婚是否无效?重婚是否成立?
2000年我与前妻结婚,2003年我们育有一子,2004年她得了间歇性精神病,后经治疗有所好转。
2008年我和她已协议离婚(2004年至2008年期间,对方每年都有一至两次犯病记录),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时她父母并不在现场,也未知其事,我们也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说明她有精神病史,所以已领取离婚证。
后来我又再婚,现在她父母准备提起诉讼,原因是她有狂燥型精神分裂症,诉讼我1、离婚无效2、重婚。
她父母有证人(其父母找的做伪证的亲戚或朋友)愿意证明在离婚时她处于神志不清醒状态,这时是否判我的离婚是否无效?如果离婚无效,我的重婚罪是否成立?其在离婚前两个月和离婚后一个月时犯过精神病,有住院记录,这能说明离婚时她处于神志不清或发病状态吗? 请详细解答,非常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1、首先应当明确的一点是你的离婚证是国家法定机关签发的,因此在你持有离婚证而再婚的行为,不属于重婚,重婚罪不成立。 2、女方父母主张女方在离婚时精神状态不清醒需要提供证据,仅凭其亲戚的证言不足以为证,况且离婚时她的亲戚朋友并不在场,其证言不足以采信。 3、医院犯病记录不能够证明女方离婚时是否属于神志清醒。
网友咨询三:我今年21岁但是领取了结婚证,该怎么申请婚姻无效?
我是前不久前与一个大我三岁的女人在亲戚的逼迫下成婚,她24岁,但是结婚时我未到法定年龄,依靠关系领取的,但是我在交往中发现我们性格不合,不适合结婚,我该怎么申请婚姻无效,该准备哪些手续,详细的步骤? 我现在任未达到法定年龄。
婚姻帮律师解答:
申请婚姻无效比直接离婚要麻烦的多,建议你直接提起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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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证,但他们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要了解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有关无效婚姻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有关无效婚姻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