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长期冷战,给一方带来巨大精神损害的离婚起诉
民事起诉状
原告:AC,女,XXXX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汉族,XXXXXX职工。住址:XXXXXXX巷X号
联系电话:13XXXXXX
被告:HSG,男,XXXX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汉族,XXXXXX职工。现住XXXXXXX巷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原系同事,后经自由恋爱,于1981年6月21日在XXXXXXX区X路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83年2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PF,现已成年。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价值观不同兴趣爱好不一致,曾于1997年9月25日办理过协议离婚登记并分割了共同财产,在此之后因关系有所缓和,双方又于2001年2月24日在X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复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关系维持到现在,但是,原告及女儿在与被告长年共同生活期间,经常遭到被告的谩骂、诋毁、甚至打骂,男方对女方及女儿的言辞贬损、人格侮辱等更是家常便饭、不计其数,其滥发脾气,在家中乱摔东西等行径给女方及家庭成员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家人都敢怒而不敢言。
多年来,原告顾忌工作影响、孩子成长等因素,养成了忍气吞声的习惯,但被告非但不知珍惜,反而变本加厉,在孩子成年且双方都退休后仍然延续恶习,继续用各种言辞、行径威胁和恐吓原告及女儿,且从来不与原告正常交流,冷眼相对。原告已经感到绝望,双方感情早就彻底破裂,原告已无法再纵容和忍受来自于被告的伤害,经慎重考虑决定鼓起勇气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争取彻底摆脱这几十年婚姻生活的阴影与压力。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双方名下在复婚后有部分存款、家具电器、住房公积金,车牌号为京XX的大众轿车一辆等。离婚时希望法院予以依法分割。以上事实恳请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判决。
此致
XXX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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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精神动力的支持和精神上的满足,需要感情的碰撞和信任,需要语言的沟通和思想的交流,需要互相扶持和互相理解,需要相互迁就和包容。夫妻间长期“冷战”,致使夫妻上方在发生矛盾、冲突和隔阂后,不是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以和善的方式,主动找对方沟通、相互交流思想、沟通感情,而是互相不理解对方,互相猜测,缺乏夫妻间必要的沟通、交流和包容,缺乏互相迁就和理解。双方继续生活下去,对双方无疑都是一种精神上的严重折磨和打击,应视为夫妻间感情已破裂,准予离婚。
小编结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